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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福祥涉停車場雙屍案「5度判死」最高法院5/2宣判

男子陳福祥犯下西門町峨眉停車場雙屍案,一審至更三審均遭判處死刑。案件上訴到最高法院,今(19)日進行針對3大法律爭點進行生死辯,審判長諭知5月2日下午2時30分宣判。

陳福祥犯下雙屍案,一審至更三審均遭判處死刑。(圖/中央社)

▲陳福祥犯下雙屍案,一審至更三審均遭判處死刑。(圖/中央社)

審判長整理的爭點,分別為陳福祥犯行是否符合兩公約「情節最重大之罪」、原審判決對陳福祥的犯罪動機、態度、是否有教化可能等量刑事由論斷有無不當之處,及陳福祥殺人的具體情節有無不能判處死刑的理由,

陳福祥委任律師主張,原審判決有疏漏之處,陳福祥與死者蔡鎧陽毒品交易時,難以預料蔡鎧陽有無攜帶武器,陳福祥並非預謀殺人,未達情節最重大犯罪,不應判處死刑。

檢察官則認為,原審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當,陳福祥犯行情節重大、鐵證如山,已達到人神共憤的程度,應駁回陳福祥上訴,並依原審判處死刑,不但能彰顯國法,才能讓社會大眾再度相信司法。

全案起於陳福祥於民國104年1月13日與男子蔡宗育、蔡鎧陽相約交易毒品,陳於台北市峨眉停車場先後槍殺蔡宗育、蔡鎧陽。本案一審、二審、更一審、更二審都判陳福祥死刑。

最高法院認為更二審量處死刑理由欠備,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三審審理期間,陳福祥認錯,請求法官給他機會改過自新,但死者母親請求法官判死。

更三審合議庭認定,陳福祥在殺害被害人蔡宗育後,不到3分鐘時間,即對蔡鎧陽再下毒手,手段極為殘暴,陳福祥雖非絕無教化可能性,但有使其與社會永久隔離的必要,仍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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