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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營建署長葉世文貪汙特別費11萬 判刑8年6月定讞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葉世文已因合宜宅弊案,判刑14年入獄。(圖/資料畫面)

▲葉世文已因合宜宅弊案,判刑14年入獄。(圖/資料畫面)

內政部營建署前署長葉世文因涉八德、林口A7合宜住宅收賄案,被判刑14年定讞,已入獄服刑。之後又被查出任職桃園縣(改制前)副縣長期間,涉嫌詐領首長特別費等共約11萬餘元。高等法院更一審依3個利用職權詐取財物罪,將葉世文判處8年6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4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根據判決,2008年9月、2013年6月間,葉世文擔任營建署長期間,要求李姓秘書取得某餐廳空白收據後填寫不實消費金額、消費內容,以此核銷公費。又於2013年7月間、2014年5月間,任職桃園縣副縣長期間,要求副縣長秘書、工友,製作不實餐敘、贈禮等公文,核銷共約9萬元副縣長特別費、縣政業務費等。加總共約11萬餘元。

法院審理期間,葉世文否認犯罪,但對於消費情形,原本說忘記,又改口是秘書和工友誤載用途,他沒仔細看公文就蓋章。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認定該些款項並非公務上支出,依2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將葉世文判刑8年,褫奪公權7年。二審高等法院認為葉世文犯後態度不佳,還試圖推卸責任給下屬,考量原審認定金額有誤,依法改判5年10月,褫奪公權3年。

全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2次犯案應分論併罰,加重改判刑8年6月,褫奪公權4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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