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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 強暴、脅迫、恐嚇妨害社工師執業最重關3年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今(23)日三讀通過《社會工作師法》修正草案,明定未來社工師依法執行業務時,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等,妨礙其執行業務,違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以下罰金。另外,一旦因此致社工師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立法院院會今(23)日三讀通過《社會工作師法》修正草案。(圖/記者盧素梅攝影)

▲立法院院會今(23)日三讀通過《社會工作師法》修正草案。(圖/記者盧素梅攝影)

立法院會今日三讀通過《社會工作師法》修正草案,明定未來社工師依法執行業務時,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的方法,妨礙其執行業務。

修正條文也明定,當社工師執行「行為、社會關係、婚姻、家庭、社會適應等問題之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各相關社會福利法規所定之保護性服務」、「對個人、家庭、團體、社區之預防性及支持性服務」等三類業務時,有受到妨礙或身體、精神遭受不法侵害之虞者,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的協助;已發生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之;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修正條文也明定,對於社工師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的方法,妨礙其執行業務,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以下罰金。若犯前項之罪,因而致社工師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若導致社工師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修正條文新增不得擔任社會工作師的事由,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一款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一項之罪、《兒童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定之罪嫌、《刑法》第319條之一至第319條之四之罪,經罪判決確定、犯《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犯《家庭暴力罪》經有罪判決確定等,不得充任社工師;若是已充任者,將撤銷或廢止其社工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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