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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國民教育法》 中小學校務會議應邀請學生代表列席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今(29)日三讀《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學校校務會議應邀請學生列席,常態編班及教學正常化督導,由中央主導,明定學生申訴救濟制度,以強化學生權益。

立法院院會今(29)日三讀《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學校校務會議應邀請學生列席。(資料照)

▲立法院院會今(29)日三讀《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學校校務會議應邀請學生列席。(資料照)

《國民教育法》這次修法將原本22條條文修正為62條,內容涵蓋國民教育課程及教學輔導團、校長遴選與聘任程序、獎助學金、教科用書編輯、常態編班及教學正常化、國民補習教育、實驗教育經費補助、學生申訴機制等。

修正條文明定,校務會議成員,除了校長、專任教師或教師、家長會、職工代表,應邀請學生列席會議。這次修法將戶外教育入法,明定學校應推動走出課室,提供學生探究、實作與體驗課程;推動經費來源、收費基準等事項的自治法規,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修正條文明定,學校各年級應實施常態編班,為兼顧學生適性發展的需要,可實施分組學習;違反規定的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準則,由教育部訂定。

修正條文新增學生申訴機制,學生對學校有關個人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可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若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可向學校所在地的地方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提起訴願者,受理機關應在10天內,將事件移送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或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修正條文明定,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5分之1,並應包括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至少1人;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中,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人數應逾委員總數2分之1,且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3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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