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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林警衝教堂逮人惹議 法界看法不同

記者莊淇鈞/新北報導

警方發現疑似車手(紅圈)。(圖/翻攝畫面)

▲警方發現疑似車手(紅圈)。(圖/翻攝畫面)

新北市警方日前在樹林區中山路一段合作金庫前,執行熱時、熱點防制、查緝車手提領贓款勤務時,發現3名疑似車手的男子,欲趨前盤查時,3男往旁邊天主教堂園區逃竄,警方追捕逮1名失聯移工。神父阮文雄認為造成現場其他移工恐慌,侵犯宗教自由和人權尊重,警方則認為攔查過程合法,沒有侵害宗教自由及人權,法界人士則也有不同看法。

疑似車手逃進去教堂(紅框)。(圖/翻攝畫面)

▲疑似車手逃進去教堂(紅框)。(圖/翻攝畫面)

神父阮文雄表示,警察闖入教堂查緝失聯移工,涉侵犯宗教自由,警方刻意在教堂外走動、盤查,此事已發生過至少三次以上、「若只為了查緝少數行方不明移工,連續幾週所造成的騷動,正如殺雞用牛刀,嚴重違反我國法律對人權保障的精神。這樣恰當嗎?還表示,逾期居留外國人、或行方不明移工,不是罪犯,其應同有滿足信仰需求而上教堂作禮拜的權利,而這項權利應該是完整而不受公權力脅迫的。

新北警方認為,該案警攔查過程符合警職法第6條第1項,警察對於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場所,得對其查證身分;及同法第6條第3項,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規定。

律師廖芳萱表示,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必須有客觀事實認定犯罪嫌疑重大時,才能於拒絕盤查時逕行拘提,但仍以犯罪嫌疑重大時,才能逕行拘提。此外,依大法官會議解釋,警察勤務條例雖有臨檢,盤查規定,但該法並非授權警察人員可以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為臨檢、取締或隨機盤查。警方在執行職務時,仍應判斷是否有具體違法事證,且應符合法定程序才可實施,此外在實施盤查時亦應遵守比例原則。

律師吳沂澤表示,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規定,警察對於合理懷疑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其查證身分;另外依照同條第3項規定,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本件教堂屬於供不特定多數人共同使用或集合之公共場所,警察若合理懷疑3名男子有犯罪之虞,並如警方所述事實上並無任意妨礙教堂彌撒、進入教堂彌撒場地的情形,應無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

律師劉文瑞說,警方進入教堂內攔捕嫌疑人,教堂內有人在做彌撒應非休息時間,警方執法應無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至於神父指控警方「侵犯宗教自由」,劉文瑞則認為查緝犯罪與侵犯宗教自由並無直接關聯性,應屬兩個層面的問題,不應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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