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行政院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7月3日再次開放申請,配合「民法」規定申請年齡下修至18歲,只要符合資格就能申請,內政部日前公告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第10點修正,明定「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也就是申請補貼,不用房東意見即可辦理。
▲內政部日前公告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第10點修正,明定「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資料照/記者陳韋帆攝影)
內政部日前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公告「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第10點修正,明定「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而租賃契約若違反「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
內政部指出,為落實租屋居住正義,政府透過租金補貼政策推動,協助初入社會青年、新婚、育兒家庭及經濟弱勢的租屋族群,有效減輕生活負擔。為避免出租人於租賃契約明文禁止,或以漲租、提前終止租約等方式限制房客申請補貼,於是增訂不得記載事項第10點,用於保障承租人申請補貼的合法權利;若房東以房客申請租金補貼為由,要求調漲租金或負擔增加的稅賦,此舉違反定型化契約規定,房客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主張約定無效。
此外,內政部過去就曾說明,若房東進而要求漲租或負擔所增加稅賦,房客並可向縣市政府提出申訴要求改正,如不改正者,可處3萬至30萬元罰鍰;又仍拒不改正者,並可加重處5萬至50萬元罰鍰,且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