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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車司機被叫去碎冰遭機器絞斷雙腿 老闆稱無過失法院打臉要賠331萬

社會中心/屏東報導

彭姓男子雙腳被捲入機器,未來必須靠輪椅代步。(圖/pixabay)

▲彭姓男子雙腳被捲入機器,未來必須靠輪椅代步。(圖/pixabay)

彭姓男子原本是屏東製冰廠的貨車司機,卻臨時被叫去支援碎冰工作,因不熟悉機台操作,雙腳被捲進機器內,左膝下肢及右足腳趾截肢,落下終身殘疾。彭男提告求償667萬,製冰廠郭姓負責人主張彭男逾越職權,擅自操作碎冰機才導致意外發生,不能算職災,但法院認定製冰廠未提供防護措施及必要職業安全訓練,應賠償331萬餘元。

彭男2019年12月起擔任製冰公司鹽埔廠運冰司機,每月薪資3萬元,但到職不到2個月、2020年1月間就突然被調到東港廠,要求他支援碎冰機前台工作,同月19日作業期間因冰塊卡住,彭男以腳踩冰塊,雙腿不慎被捲進機器內,當場血肉模糊,送醫後右足開放性骨折,第1、2、3趾截肢,經住院3個月多次手術治療,仍因傷口感染控制不良,左膝以下截肢,必須使用輪椅代步。

彭男認為製冰廠沒有提供職前安全訓練,也沒有設置在碎冰機周圍設置防護措施,製冰廠有過失,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應賠償他未來勞動力減損、醫療費用、看護費及精神撫慰金120萬,總計667萬餘元。

製冰廠及郭姓負責人方面則主張,碎冰機有員工安全守則,明訂不得將手腳伸入,彭男卻在無他人陪同下擅自操作碎冰機,違反規定導致事故發生,不算職業災害,廠方沒有過失。

屏東地方法院審酌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災害檢查報告,並詢問其他製冰廠員工,證實製冰廠沒有設置護欄、護罩、套胴、跨橋等基本安全措施,也沒有在適當位置設置有明顯標誌的緊急制動裝置,或在事前進行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有違職業安全衛生法,不過彭男以腳踩冰塊導致意外發生,也應負起30%過失責任,製冰廠應連帶賠償331萬4482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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