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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騎電動自行車超速警認定改裝開罰 法官「無客觀證據」撤銷

記者李忠憲/苗栗報導

警方會在易超速路段進行違規取締。(圖/資料照)

▲警方會在易超速路段進行違規取締。(圖/資料照)

苗栗縣警方去年執行超速取締勤務,發現阮姓移工騎電動自行車時速達31公里,以超過27.5公里認定他有改裝,加開一項變更裝置的5400元罰單。阮男提行政訴訟否認改裝,苗栗地院審結,認為警方無客觀證據證明,撤銷罰單。

判決書指出,苗栗縣阮姓男子111年12月某日騎電動自行車,行經通霄鎮台1線136.5公里北向,該路段速限為每小時25公里,警方測得時速31公里。阮男未依通知日期到案,警方今年3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超速開罰1200元,擅自增、減、變更或行駛速率相關之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開罰5400元。

阮男騎電動自行車超速,遭警方認定改裝開罰。示意圖。(圖/資料照)

▲阮男騎電動自行車超速,遭警方認定改裝開罰。示意圖。(圖/資料照)

阮男對5400元罰單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他喊冤稱電動自行車是合格未改裝,且違規地點屬下坡路段,懷疑員警擅自變更測速槍舉發,居心叵測。

法官審理後認為,公路總局函釋說明雖載明「為便利警察機關執法取締之需要,修正會議紀錄第二點,補充如以測速槍測得電動自行車行駛速率超過27.5公里,即可認定有變更電子控制裝置」。但函釋所附會議記錄結論第2點,僅記載「為確認電動自行車是否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車安中心已提供合格標章辨識方法,及合格產品查詢路徑。」

車安中心也指出,如以測速槍測得電動自行車行駛速率超過27.5公里,即可認定有變更電子控制裝置。足認會議結論第2點並未附具理由,說明何以行駛速率超過27.5公里即得認定有變更電子控制裝置。而且僅供參考用,並沒有免除舉發機關行使稽查權限,取得客觀證據的義務。

法官說,經查詢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電動自行車須經審驗完成發給合格證明,而審驗項目其中之一為速度25公里以下。考量製造、量測之可能誤差,故給予10%誤差空間,但未考量路況。當時有告知警政署,須於妥適、合理路段方能適用該標準,倘長下坡路段確有可能因加速度而提升速度。

法官最後認定,27.5公里標準並非基於客觀研究資料得出,且未考量路況、天氣、風向等因素。阮男超速路段屬長下坡,難以認定確有變更電子控制設備,判阮男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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