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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鵝肉店借廁所 5歲童狂奔摔進滾燙湯鍋!她喊冤仍被判刑

社會中心/陳韋劭報導

法院依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判張女3月徒刑。(圖/資料畫面)

▲法院依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判張女3月徒刑。(圖/資料畫面)

彰化張姓女子帶著5歲男童到一家鵝肉店借廁所,不料男童在店內奔跑被絆倒,整個人摔進員工區走道上的滾燙大湯鍋裡,造成全身23.5%的二、三度燙傷,,事發後張女因疏於注意被起訴;一、二審都認定她有疏失,依過失致重傷罪判3月徒刑。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2021年間,張女在幫忙照顧5歲男童期間,因男童不會使用蹲式馬桶,張女帶他到熟識鵝肉店借用廁所,不料男童上完廁所後卻在店內奔跑時不小心被絆倒,整個人摔進通往廚房的走道的湯鍋裡,導致全身23.5%的二、三度燙傷,且排汗功能永久損傷。彰化地院審理後,依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判張女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張女不服上訴,她主張辯自己不是男童的保母,也無契約關係,所以沒有承擔照護男童的責任,事件發生前,她也常帶男童去該店借過廁所,都沒事發生,這次男童突然在店內奔跑,不是她所能控制,也無法防止意外發生,不該將責任歸咎於她。

二審法官認為,張女明知男童年僅5歲,仍同意帶他至鵝肉店上廁所,因此帶男童外出期間為實際保護兒童之人,具有保證人地位。另張女稱常帶男童到鵝肉店借用廁所,因此張女應熟知店內廁所、廚房等位置,且了解鵝肉店會有鍋爐、瓦斯、燙熱的食材等,為易發生危險的環境,張女卻疏於注意,放任他在有湯鍋的走道往返,與男童受傷有因果關係,男童燙傷後留有疤痕及排汗功能永久損傷,終身無法痊癒,已達重傷害程度,駁回張女上訴,維持原判。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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