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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0.05分淪台大醫學落榜頭 他不滿在學生重考占正取名額!打官司結果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大校門外觀。(圖/資料畫面)

▲台大校門外觀。(圖/資料畫面)

李姓高中生去年通過台大醫學系第一階段篩選,再參加第二階段指定科目甄試後結果不錄取,總分75.97分成為「落榜頭」,他不滿一名蘇姓台大醫學系在校生也參加考試且正取,結果台大未排除該生或增額錄取,導致他無法錄取,訴願被駁回後,再提出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李男因總分未達最低錄取標準,判決駁回其訴訟。可上訴。

李男主張,去年參加台大醫學系的學士班申請入學招生考試,其總分75.97分,未達最低錄取標準76.02分,主要因該次考試中,有一名蘇姓考生為台大醫學系在學生也參加考試且錄取,導致占了一個正取的名額。

李男指出,台大醫學系放榜前已接獲檢舉蘇原本就為台大醫學系學生,卻未揭露身分、報名參加考試,且蘇也表明不會登記就讀志願序,但校方卻沒有任何處置,也沒有增列被取名額,導致高分落榜,成為落榜頭。

李男認為,蘇刻意隱匿身分,違反台大招生規定「入學生同時在台大有2個以上學士班學籍者應退學」,但醫學系接獲檢舉仍錄取蘇,顯然已違法,另教育部核定台大醫學系錄取名額為50人,校方應依法足額錄取,因此提出訴訟,請求法院撤銷不錄取處分,重新核定最低錄取分數,撤銷蘇的報考及錄取資格,並將序位在後者,依序遞補為正取。

台大則主張,大學可以自行訂定入學資格條件篩選學生,考生甄選總成績未達最低錄取標準,雖有名額也可不錄取。另招生簡章、須知沒有限制或禁止已有大學學籍者再次報考,無論蘇生重考動機為何,難認有妨害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的情形,無需撤銷錄取資格。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李男僅可以主張最低錄取標準是否合法,沒有理由訴請撤銷第三人的報考、錄取資格,判李男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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