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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刀斃命!馬文君洩密案燒…他拿黃征輝自白告「外患罪」 最重可判45年

記者黎冠志/台北報導

李正皓今告發黃征輝「外患罪」,最重可判45年!(圖/李正皓提供)

▲李正皓今告發黃征輝「外患罪」,最重可判45年!(圖/李正皓提供)

馬文君前軍事顧問,同時也是前海軍艦長的黃征輝,先前在自己的部落格中大方透露自己是荷蘭軍火商掮客,還宣稱工作內容是每隔幾個月到海發中心打聽進展。政治評論員李正皓日前預告將偕同律師去告發黃征輝「外患罪」,今(19日)一早,他請匡正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匡伯騰律師到高檢署遞狀,還說「黃征輝最高可被判刑45年」。

李正皓稍早表示,他要說到做到,今天一早,就請匡正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匡伯騰律師到高檢署遞狀,告發前海軍艦長黃征輝涉犯刑法外患章節第109條、111條及112條之罪,「黃征輝最高可被判刑45年」。李正皓說,黃征輝有個壞習慣,喜歡寫部落格,雖然後來通通刪文,但凡走過必留下痕跡,「某位民間高手幫我還原了當時黃征輝的部落格,而根據他2018/10/21在其部落格擺度黃河的文章內容明確指出黃征輝的犯罪行為樣態包括了:1.刺探潛艦進度等國防機密消息、2.為刺探潛艦進度等國防機密而未經許可進入海發中心、3.刺探國防機密消息後回報外國軍火商」。

李正皓今告發黃征輝「外患罪」,最重可判45年!(圖/李正皓提供)

▲李正皓今告發黃征輝「外患罪」,最重可判45年!(圖/李正皓提供)

李正皓說明,上述三個行為樣態分別涉犯刑法:

刑法111條,刺探或收集第109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112條,意圖刺探或收集第109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未受允准而入要塞、軍港、軍艦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109條,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實務,刑法111、112條一般會被法官合併計算成5年,而刑法109條則會單獨計算10年,「所以黃征輝每一次到海發中心探聽潛艦機密並回報荷蘭軍火商可被判刑15年,而根據黃征輝的部落格上自稱進去海發中心3次,黃征輝最高可被判刑45年。」

李正皓拿三立新聞訪問黃征輝表示「這種犯罪自白哪裡找?」

▲李正皓拿三立新聞訪問黃征輝表示「這種犯罪自白哪裡找?」

李正皓說,更有趣的事,記者昨日針對此事求證黃征輝,黃征輝的答覆是他到海發中心僅兩三次,是去討論劍龍級延壽設備換新,可以省15-20億,無關潛艦國造。李正皓指出,「這種犯罪自白哪裡找?違法進入海發中心不管是去打聽潛艦國造還是打聽劍龍級潛艦升級案,都是機密,請問有差嗎?黃征輝真是一個耿直、念舊的好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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