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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國道問1968確定路肩有開放 他竟吃4千罰單法官「無過失」撤銷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國道遇塞車,部分用路人會違規走路肩,可能吃上罰單。(示意圖/資料照)

▲國道遇塞車,部分用路人會違規走路肩,可能吃上罰單。(示意圖/資料照)

國道違規走路肩重罰,柯姓男子今年初行駛國道一號因路況不熟,特地打電話到1968確認可以行駛路肩才行駛,結果仍吃罰單。監理所雖稱「雙方認知誤解」,但法官認為,1968人員明確說「有開放」,柯男無過失,撤銷原處分;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柯姓男子今年1月23日上午11點多,開車走國道1號北向經過31.4公里處,因「行駛高速公路違規使用路肩」違規遭檢舉開單,經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裁罰4000元。柯男不服,向法院提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

柯男說,他當時路況不熟,有打給高速公路局北部交通控制中心,詢問該路段有無開放路肩。接話人員明確告知「已開放」,他才切換到路肩行駛,事後卻遭檢舉違規。高速公路局是政府機關,一開始監理單位跟他說,只要舉證明確有致電行控中心就可撤銷罰單。事後,對方卻又改口說他去電1968行控中心詢問時,雙方有口頭溝通誤解。

台中區監理所則說,1968客服人員回答柯男稱,接近環北路段有開放路肩,但對話是雙方對於「路段認知」的誤解。客服人員身處交控中心內,無法實際對高速公路各路段瞭如指掌,只能以用路人所述路段,憑己認知回覆,難免產生誤解,認為原處罰無違誤。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行控中心人員回覆代表養護工程分局的行政行為。若該行為足以讓用路人認為得以使用路肩,基於行政一體性,台中區監理所對柯男再處罰,有違行政程序法「誠實信用原則」。

法官也勘驗當時對話錄音,柯男明確問說沒看到標示牌,詢問有無開放路肩。服務人員回「我們工程師說那個有開了」,柯再確認「高架33K這邊有開路肩了」,對方說「對,他說開了」。可見服務人員對國1北上32、33公里有無開放路肩,回覆明確無模棱兩可。

法官認為,柯男行駛路肩是合理信賴1968服務人員指示,無過失可言,認定他無違規故意、過失,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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