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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聚眾狂毆傷口塗鹽凌虐一度命危洗腎 台中男求償獲賠425萬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林男遭圍毆重傷一度命危,施暴李男、謝女判賠425萬元。(圖/PIXABAY)

▲林男遭圍毆重傷一度命危,施暴李男、謝女判賠425萬元。(圖/PIXABAY)

台中市李姓男子只因債務、感情糾紛,夥同王男、謝女深夜將林姓男子載到校園內,用球棒、三截甩棍、角鋼等器物毆打,甚至在傷口抹鹽凌虐。林男因此急性腎損傷、呼吸衰竭,當場心跳停止,送醫才救回一命。林男因勞動能力減損21%,向施暴者求償,台中地院審結,判李男、謝女連帶賠償425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李姓男子與林姓男子有財務、感情糾紛,108年11月7日晚間,夥同王男、謝女等人將林男載到烏日區某國小籃球場。眾人分持球棒、三截甩棍、角鋼、安全帽等物對林男狂毆,甚至拿鹽巴朝林男傷口塗抹凌虐。隔天凌晨,員警巡邏發現,才將重傷命危的林男送醫。

醫院急救將林男救回一命,但他因全身多處撕裂傷,合併橫紋肌溶解症、急性腎臟損傷、急性呼吸衰竭、心跳停止、疑似右側肝臟挫傷血腫及胰臟損傷。腎功能經長期洗腎後,雖不用再洗,但他仍存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腎臟功能低下、免疫功能低下等後遺症。

王男、謝女及李男因重傷害未遂罪,一審各判4年2月、3年1月,4年5月;全案上訴審理中。林男再提民事損賠償訴訟,主張因為醫療、看護、交通等費用,加上休養復健6個月的薪資損失。23歲的他經長庚醫院鑑定,發現有混合型焦慮症、多處撕裂傷,尚有皮膚殘存症痕、情緒障礙等症狀,經換算勞動能力減損為百分之21,加上精神撫慰金共求償450萬元。

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林男求償有理,因王男已死亡,判李男和謝女要連帶賠償4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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