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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家暴防治法》修正 遭散布性私密影像、同志家庭納保障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今(21日)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案,將被害人性影像遭散布之相關保護措施列為保護令類型,而在申請變更、延長保護令之空窗期,原保護令不失其效力,也規定,若家暴被害者性影像遭散布,網路平台業者應限制瀏覽或移除,違者最重可處60萬罰鍰。另為周延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之人身安全保護,修法後準用家暴法刑事程序相關規定,警察人員若發現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之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

立法院會今(21)日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案,將被害人性影像遭散布之相關保護措施列為保護令類型。(資料照/記者盧素梅攝影)

▲立法院會今(21)日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案,將被害人性影像遭散布之相關保護措施列為保護令類型。(資料照/記者盧素梅攝影)

隨著數位科技發展,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所造成的數位性暴力案件層出不窮,成為新型態暴力及犯罪模式。為有效遏止數位性暴力造成的傷害,行政院9月提出《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司法委員會日前召開聯席會議,審議《家暴防治法》修正草案,全案共66條,並在今立院三讀通過。

條文明定,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被害人之性影像,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被害人性影像有關之網頁資料。前項網頁資料與散布被害人性影像行為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應保留180日,以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考量變更或延長保護令聲請期間之保護空窗期,條文明定,當事人或被害人聲請變更或延長通常保護令,於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不失其效力。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聲請延長保護令,亦同。法院受理延長保護令,應即時通知當事人、被害人、警察機關及縣(市)主管機關。

為有效約制相對人之行為,條文規定,違反檢察官或法官所定應遵守之條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虞者,檢察官得聲請預防性羈押或法院得命羈押。

為避免被害人於未成年遭受家庭成員施暴或性侵行為,加害者透過戶政機關查閱被害人戶籍資料進行對被害人騷擾等行為,三讀條文也規定,得向戶政機關申請註記該行為人(即加害者)、直系血親不得申請閱覽或交付被害人之戶籍資料。

另外,為保障適用「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同婚當事人與其親屬權利,根據三讀條文,家庭成員姻親範圍依現行民法親屬編「姻親」定義進行修正,使同性婚姻當事人與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親屬發生家庭暴力時,均受本法相關規定規範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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