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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人引一法條籲王育敏辭兒福聯盟董事 董事長林志嘉也該思考交棒

記者李鴻典/台北報導

國民黨立委王育敏。(圖/翻攝自王育敏臉書)

▲國民黨立委王育敏。(圖/翻攝自王育敏臉書)

台北市一名1歲多男童透過社會局、兒福聯盟安置,卻慘遭劉姓保母姊妹虐死,引發社會高度關注。兒福前執行長、現任董事的國民黨立委王育敏回應,已提出法案,有關於這種非常兇殘,導致兒童受虐致死的這些加害者,現在刑法只有到無期徒刑,她認為應該要死刑。媒體人黃揚明今(14)天直言,不論有沒有發生這次的案件,王育敏都該辭去兒福聯盟基金會董事職務。

王育敏該辭兒福聯盟董事,黃揚明說,兒福聯盟承接大量政府標案、申請相關補助款。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職人員的關係人定義包括:由公職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

依該法定義,兒福聯盟就是王育敏的關係人,依法王育敏本該做到利益迴避,偏偏王育敏進了衛環委員會,還擔任召集委員,很容易就會被質疑是兒福聯盟的「門神」。

黃揚明指出,兒福聯盟在台灣中央及地方政府承攬的標案去年金額是上億元規模,在兒福聯盟不太可能不繼續投標的狀況下,王育敏請辭是對兒福聯盟、對王本身最好的抉擇。

至於林志嘉董事長,身為當年兒福聯盟成立的推手,也該思考交棒,讓兒福聯盟回歸專業治理,回歸兒童福利本位,才是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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