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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麗善胞弟涉違法濫墾 判6月併科罰12萬元

雲林縣長張麗善胞弟張啓盟被控違法濫墾及占用國有地起訴案,雲林地院昨天判處6月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12萬元,占用國土部分,因沒有越界開發故意,判無罪。可上訴。

雲林地檢署起訴書指出,張啓盟、陳安妮夫婦於民國107年間向雲林縣府申請斗六市林地開發,僅移除既有竹及雜木等,但張啓盟夫婦未依雲林縣府核定的水土保持申報書所訂事項施作及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同時占用國有地。於110年12月間起訴張啓盟夫婦。

檢方調查,張啓盟夫婦擅自開挖整地,闢建便道、平台,改變地形、地貌,因而使表土裸露無植生保護,造成坡面出現溝壑沖蝕、土石崩落及樹木傾倒,仍因聯外道路邊溝損毀造成逕流漫流、逕流夾載土石沖淤至區外道路與其下接野溪。

雲林地方法院發布的新聞稿指出,張啓盟夫婦在法院審理時坦承犯罪,除檢方調查的事證外,後續經鑑定,足以認定張啓盟夫婦未依照核定計畫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導致相關土地開挖整地等違法開發,且造成水土流失。

雲林法院考量張啓盟夫婦違法開發面積廣大,嚴重影響山坡地的水土保持,不過2人坦承犯罪,且經鑑定結果,雖然有導致水土流失結果,但因農路偏遠、用路人少,路上淤積土石量也大,並未達到緊急處理規模,實害輕微。

雲林地院指出,張啓盟夫婦均違反水土保持規定致生水土流失罪,2人都請求緩刑,但法官認為2人犯行導致水土流失,影響公共安全,且並未盡力完全回復所造成的危害,有執行刑罰必要,不應該宣告緩刑。

因此,張啓盟、陳安妮均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分別併科罰金12萬元、10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1000元折算1日。

檢方起訴張啓盟夫婦擅自違法開發國有土地部分,雲林地院指出,依照檢方所提證據,法官認為並不能排除有部分可能是因為張啓盟夫婦開發自己的土地,導致土石崩落到鄰地;有部分則可能因為地界不清楚,因此,2人並沒有越界開發的故意,基於罪疑惟輕原則,無法認定2人違法開發國有土地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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