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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士官長海上救援殉職!家屬告空勤總隊疏失 二審國賠獲判1138萬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柯男因公殉職,家屬向空勤總隊提起國賠訴訟。(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柯男因公殉職,家屬向空勤總隊提起國賠訴訟。(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時任海巡署一等士官長的柯博承,於2018年12月間配合空勤總隊執行海上吊掛救援任務時,疑因直升機駕駛操作不當,導致柯男猛烈撞擊海面,最後昏迷、休克,搶救不治。家屬認為空勤總隊有疏失,提起國賠訴訟,求償2264萬餘元,一審獲賠1319萬餘元。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判決准賠1138萬餘元。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家屬主張,空勤總隊明知當時出勤的空中巴士直升機,不適於執行夜間海上救援吊掛,卻仍指派未受夜間海上定點滯空操作訓練的機組員和柯博承等人,於2018年12月5日傍晚,前往彭佳嶼西方11浬處執行緊急醫療海上吊掛救援任務。一共執行5次吊掛後完成任務,因柯男未隨同返回機艙,因此再進行第6次吊掛。

家屬表示,當時現場已無環境光源,正副駕駛於操作直升機加速上升後向前加速,導致吊掛鋼繩劇烈擺盪,卡到右方起落架,加上駕駛等人不當操作直升機下降,導致柯男猛烈撞擊到海面,經吊掛回機艙時,已經失去意識,昏迷休克,送醫搶救仍宣告不治。

柯男的母親、妻子、兒女認為空勤總隊有疏失,提起國賠訴訟,請求空勤總隊給付共2264萬餘元。一審判決家屬獲賠1319萬餘元。二審高等法院認為,直升機於各次進場吊掛時,現場均有光源,具可視性,還能與柯男以手勢溝通,並非無法執行吊掛作業狀態。

另直升機第6次進場,將柯男吊掛上升後,直升機尚未前行時,鋼繩便發生擺盪並卡帶,與正副駕駛等人的操作行為無涉。且依當時客觀狀況,將柯男放置海面以消除鋼繩張力,為風險最低之解除卡帶的方式,機組人員決定以此方式操作,並無過失。

又執行吊掛柯男時,機組員已盡力將空速降到最低,但因當時為順風飛行,風力較強,因此在空速甚低、近乎為0的狀態下,柯男仍以相當地速觸海。且當時已無光源,無法目視,機組員雖了解空速與地速有別,但受設備限制,無法目視海面,也無法知悉或控制地速,即無法預防柯男帶速入海,並非操作不當導致,難認有疏失。

然而該件任務執行時,花蓮、台中基地仍有其他直升機可派遣,且具夜間海上吊掛能力,但空勤總隊僅於松山機場配置直升機,使得救援時間受限,只能派遣案發的直升機進行任務。加上該輛直升機無法自動定點滯空、無法目視觀察海面情形,使柯男撞擊海面死亡,應可歸責於空勤總隊,應付賠償責任。判決空勤總隊應賠1138萬餘元。仍可上訴。

對於判決結果,空勤總隊表示深感遺憾,強調自成立至今,救援任務2萬8662架次,救援人數也多達8223人,不計其數的高危險、惡劣環境,始終以救人為第一要務。但法院判決將對全國救災機關人員的立場產生重大影響,更是對士氣的嚴重打擊。為保障應有權益,將會繼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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