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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會職權行使法》 被質詢人藐視國會最高罰20萬

記者盧素梅 /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今(28)日進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程序。(圖/記者盧素梅攝影)

▲立法院會今(28)日進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程序。(圖/記者盧素梅攝影)

立法院會今(28)日繼續審議攸關國會聽證權、國會調查權、藐視國會罪、總統定期國情報告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逾70條文於下午3時半全數完成二讀程序。立法院長韓國瑜在法案二讀後宣布休息,要朝野黨團至議場後方討論後續議事處理,隨後進行三讀程序讀程序,並在5時左右三讀通過。

立法院連續2次院會、共4天會議馬拉松處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民進黨立委祭出重付表決等焦土策略,拖慢立法院審議進度,5月17日、5月21日、5月24日的立法院會均挑燈夜戰,延長開會時間到午夜12時,並於今日朝野再度上演表決大戰,並於下午3時半全數完成二讀程序。

韓國瑜在法案二讀後宣布休息,要朝野黨團至議場後方討論後續議事處理,隨後進行三讀程序讀程序,議事人員在4時40分左右完成三讀,隨即進行文字修正表決,民進黨立委在會場丟藍白垃圾袋,藍白即撤消文字修正,進行全案表決,民進黨喊三讀無效,在場103人,贊成58人,全數通過。

三讀條文明定,總統國情報告部分,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邀請總統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總統於每年二月一日前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三月一日前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新任總統於就職兩週內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一個月內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口頭或書面問題。立法委員進行前項口頭提問時,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其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

三讀條文增訂,藐視國會部分,明定官員對質詢之答覆,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也不得拒絕答覆、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覆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違反者經院會決議,可處2萬元至20萬元罰鍰,而違反上述規定者均可移送彈劾或懲戒。

三讀條文明定,人事同意權部分,明定改採記名投票表決;另被提名人的學歷、最高學歷學位論文、經歷、財產、稅務、刑案紀錄表及其他審查所需的相關資料,應由提名機關於提名後7日內送交立法院參考。被提名人應於提出書面答覆及相關資料之同時,提出結文,並應於結文內記載已據實答覆,絕無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違者委員會應不予審查並報告院會,經院會決議,得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三讀條文還明定,國會調查權,立法院得設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對相關議案或與立委職權相關的事項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並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並得舉行聽證,且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

三讀條文也明定,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若於立法院調閱資料時拒絕、拖延或隱匿,得經立法院會的決議,移送監察院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則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三讀條文也增訂,聽證權行使規範,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與證言。應邀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聽證會除應秘密事項外,應公開舉行,但涉及個人隱私、個人生命、營業秘密等情形,可以部分或全部不公開。若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者,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處1萬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出席聽證會的社會上有關係人員證言為虛偽陳述者,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關於增訂《刑法》藐視國會罪的條文仍待院會審議。根據刑法修法草案,規定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的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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