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違法經營旅館、民宿將公布負責人姓名

立法院交委會今(18)日初審通過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修正草案,民宿如果擅自擴大營業,可處3萬元以上罰鍰,擴大部分並勒令歇業;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等。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上午審查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修正草案。提案人、民進黨立委葉宜津在提案說明中表示,目前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對於無照經營旅館業、觀光旅館業、民宿者,與有照但擅自擴大經營者罰則相同,為符合比例原則,因此提出修正草案。

現行法令對有照但擅自擴大經營者沒有罰則,而是把擴大部分當成無照經營,所以援引無照經營罰則來處罰。根據現行條文規定,未領取營業執照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行業務或觀光遊樂業務者,處新台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營業;未領取營業執照經營旅館業務,處18萬元以上、9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立即停業;未領取營業執照經營民宿,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立即停業。對擴大營業部分則沒有規定。

由於現行條文對無照經營觀光旅館及旅館的罰則差距很大,因此根據初審通過的草案條文規定,未領取營業執照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行業務或觀光遊樂業務、旅館業務者,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將「觀光旅館」與「旅館」適用相同罰則。

在有照但擅自擴大營業客房部分,新增規定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民宿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擴大部分並勒令歇業。經勒令歇業仍繼續經營者,得按次處罰,並得移送停水、停電、封閉、強制拆除。

無照經營或擅自擴大經營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地址、負責人或經營者姓名及違規事項。全案初審通過,提報立法院院會處理前,不須再經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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