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太魯閣開發 經濟部:亞泥仍有417公頃礦區

環保署擬明年停止亞泥太魯閣開礦,經濟部今(26)日說,亞泥位於國家公園25公頃礦業權106年11月到期,但其餘417公頃皆位於國家公園外,若無新法規,無法合法阻卻亞泥開礦。

新任環保署長李應元剛上任,25日就開出第一槍,宣示未來太魯閣國家公園內禁止亞洲水泥採礦。

礦業權為依照礦業法核定,由經濟部發執照,若有與國家公園重疊部份,才需徵詢相關單位同意,但25日卻由環保署先喊出禁止亞泥在太魯閣採礦。

經濟部表示,亞泥民國62年獲准承受礦業權,礦區面積442.7037公頃,太魯閣國家公園於民國75年成立時,將該礦區西北部約25公頃劃入國家公園特別景觀區,其餘區域約417公頃均位於國家公園範圍外。

換句話說,等於亞泥早在太魯閣國家公園成立前就先拿到礦業權,且僅部分礦區與國家公園有重疊,面積約25公頃。

經濟部指出,亞泥與太魯閣國家公園部分重疊礦業用地83年申請續租時,經內政部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審議,依國家公園法第20條規定,提報行政院於84年准許繼續租用,並未劃定公告為礦業禁採區。

經濟部官員表示,亞泥與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有約定25公頃礦業用地,在 106年11月22日礦業權期限屆滿前,完成綠化植生與水土保持施作,回復國家公園自然景觀,且屆時不再辦理國家公園區域內礦業權展延申請。

不過,若亞泥位於國家公園區外的417公頃礦權也被禁止採礦,官員認為,恐有爭議,主因為業者依法採礦,且沒有違法行為,若沒有新的法規要求其不能採礦,業者依法可申請展延,「你要讓他不做,要按照法定程序處理他,而不是你說要他關就關」。

官員以開車為例,若駕駛沒有違規或被證明不適合開車,政府不能隨便吊銷其駕照,政府也並非不能剝奪業者礦業權,而是一旦剝奪,就需提出適當補償。

由於距離亞泥在太魯閣國家公園內25公頃礦業權期限屆滿還有 1年多的時間,官員強調,需依法行政,但也坦言還有 1年多的時間,未來會怎麼變化也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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