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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友是匹狼!留宿一夜...小2女兒「下體被摸3分鐘」:阿伯摸我尿尿那邊

記者簡榮良/高雄報導

呂男趁機用手撫摸釣友未滿12歲的女兒下體約3分鐘,事件曝光後,釣友憤而提告。(示意圖/AI生成)

▲呂男趁機用手撫摸釣友未滿12歲的女兒下體約3分鐘,事件曝光後,釣友憤而提告。(示意圖/AI生成)

做爸爸的除了自責,更沒想到志同道合的釣友是匹狼。高雄一名呂姓男子因為經常跟受害者的爸爸外出釣魚,因此每到週五呂男都會留宿過夜,不料,某天呂男趁機用手撫摸他未滿12歲的女兒下體約3分鐘,事件曝光後,釣友憤而提告,橋頭地方法院依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

根據判決指出,呂男與A男是釣友,2人常常一起外出釣魚,且星期五或星期六晚上,呂男均會受邀前往A男住處留宿,隔日再與A男全家人一起前往高雄市梓官區蚵仔寮釣魚,再一起回A男家休息,週一才會離開A男住處。

但某天,呂男趁著A男與妻子在廚房準備晚餐,他與A男女兒在客廳沙發看電視時,以手撫摸女童下體約3分鐘,事後女童跟社工說,「阿伯會亂摸,用手摸我尿尿那邊,阿伯摸我時我在客廳看電視,當時哥哥也在旁邊看電視」,A男從社工處得知女兒遭呂男親吻、擁抱後氣到報警。

當然呂男辯稱,沒有摸女童下體,且若有猥褻行為,女童應該會反感,但目前看來似乎沒有。對此,女童駁斥不喜歡被摸下體,且呂男也知道她才二年級。

法院認為,呂男無視女童年紀還小,性自主權發展未成熟,竟為滿足個人性慾,罔顧女童身心人格之健全發展,且呂男曾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判處罪刑並入監服刑,且另有多項前科,犯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猥褻罪,判有期徒刑10個月。可上訴。

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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