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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里國中主任公款買茶葉碳粉匣自用 一審判4年6月

黃女擔任埔里國中會計室主任時,購入彩色碳粉匣、茶葉私用卻以公款支付,還以同手法維修私人監視器,被依貪污治罪條例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褫奪公權1年。全案可上訴。

根據南投地方法院判決,黃姓女子民國106年1月至110年9月30日擔任埔里國中會計室主任,109年3月以會計室主任身分訂購總價新台幣2萬8800元彩色碳粉匣6個攜回私用;109年8月又訂購總價1萬4400元碳粉匣3個攜回私用,請款單同樣由學校核准送交南投縣政府匯款支付;109年8月再以同樣手法購買5斤、1萬1000元烏龍茶攜回私用。

此外,109年10月黃女委託電腦科技商行到家人經營的洗衣店安裝監視器鏡頭、更換監視器主機,施工完畢後,黃女同樣想以公款全額支付2萬8000元,但因縣府匯款失敗而詐欺得利未遂。後來時任校長發現核銷文件欠缺請購單、會計原始憑證等,通報縣府教育處,縣府政風處函報法務部廉政署偵辦而查出不法。

當時校長證稱,會發現案件是因為察覺黃女工作狀況不佳,後來學校出納、總務主任向他報告發現沒有憑證卻付款情形,他召開緊急會議、組成調查小組,請黃女將109年8月至11月憑證送到校長室,經查核發現幾筆沒有憑證。

黃女否認犯行並辯稱,都有請購簽呈、請購單、黏貼憑證用紙、發票、收據等資料,不知為何查核時不見,她覺得是學校內控有問題;但法官根據證述及證據認定黃女利用職務機會或假借職務機會,向不知情廠商購買並收貨物後,擅自製作付款憑單等資料核銷,由國庫支付廠商貨款,損害國家利益。

法官依2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1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詐欺得利未遂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9月、褫奪公權1年及10月等,合併應執行4年6月,褫奪公權1年。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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