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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腳不乾淨!特戰上兵潛中士寢室摸走「金項鏈」營區集合抓賊…當場活逮

記者陳弘逸/台南報導

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飛行訓練指揮部上兵,偷走中士金項鍊,軍方集合所有人尋找,在寢室發現贓物。 (示意圖/軍聞社提供)

▲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飛行訓練指揮部上兵,偷走中士金項鍊,軍方集合所有人尋找,在寢室發現贓物。 (示意圖/軍聞社提供)

台南21歲吳姓男上兵,在陸軍航特部服役期間,趁營區午休溜到中士寢室,偷走內務櫃上1條金項鍊。中士察覺遭竊,通報值星官,隨後集合尋找,當場在吳男寢室衛生紙石像內找到贓物;起初吳男認罪、歸還,獲檢方緩起訴,但因沒能履行條件,遭起訴移審,法院將他依現役軍人在營區竊盜罪,處30天拘役,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21歲吳姓男上兵,在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飛行訓練指揮部服役期間,於2023年2月8日中午12時30分許,跑到軍營內中士寢室,趁無人注意,偷走放在內務櫃上的1條金項鍊。

直到下午4時30分,中士返回寢室發現,金項鍊不翼而飛,立刻通報值星官;軍方隨即集合所有人,派人逐間尋找,隨後在吳男寢室衛生紙石像內,找到偷來的金項鍊,隨即將人移送憲兵隊偵辦。

憲詢、偵訊時,吳男都坦承犯案,因為具現役軍人身分,由檢方依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8款、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現役軍人營區內竊盜罪起訴,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官認為,吳男身為捍衛國家安全的軍人,只因認他人金項鍊美觀,就在營區內行竊,影響軍紀;雖事後坦承犯行,歸還贓物,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但卻沒能履行條件,因此,審理後,依現役軍人在營區竊盜罪,處30天拘役,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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