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嘉義報導

▲男子交往15歲少女在超商廁所發生關係,賠償18萬元達成和解,判緩刑2年。(示意圖/Pixabay)
嘉義縣陳姓男子跟15歲少女小花(化名)交往,兩人交往期間,曾到大林鎮某連鎖超商廁所2度發生性關係,事後被女方母親發現,憤而帶女兒去驗傷提告。當時陳男還傳訊息問小花「你沒跟他說我們做過了吧」,這句話也成為犯罪證據,事後男方賠償18萬元達成和解,法院審理後,判他緩刑2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禁止對女方實施不法侵害之行為,可上訴。
判決指出,嘉義陳男在網路認識15歲少女小花(化名),兩人交往期間,竟在2023年7月17日下午3時許,到大林鎮某連鎖超商廁所內2度發生性關係,事後小花母親得知此事,憤而帶女兒去驗傷提告。
警詢及偵查時,小花說,明確跟陳男說不要,但仍被勾著脖子拉進廁所;但依據監視器畫面,兩人原本在嬉鬧,是女方自行進入。
此外,案發後隔天,小花又被親戚目擊,她跟男友相擁,但沒提及性侵一事,顯見雙方仍在交往狀態,事後男方還問女方,「你沒跟他說我們做過了吧」。綜合相關證據,雖無強制性交犯行,但已犯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遭依法起訴。
審理期間,陳男跟小花與她父母達成調解,並賠償18萬元,法官審理後,依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2個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禁止對女方實施不法侵害之行為,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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