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意筑/雲林報導

▲台西鄉公所新辦公大樓耗時6年在2021落成。(圖/翻攝自googlemap)
雲林台西鄉公所工程爆弊案,承包商因工程延期不願付委約金,竟以50萬元、名酒及性招待行賄時任經建科長楊景州。經法官審理,一、二審認定「白手套」王姓水電包商判處10年1個月徒刑,直到更一審才改認王男是幫助犯,大幅減為5個月徒刑、褫奪公權1年,不能易科罰金,只能服勞役,可上訴;至於楊景州因收賄、接受性招待,判6年8個月、褫奪公權4年。
2013年時,台西鄉公所以6000多萬元發包新建工程,承包商因變更設計導致工程延期,需支付委約金,不過承包商為了避免損失,在第二次變更設計延長工期間,委託水電包商王男牽線認識時任經建科長楊景州。2016年時,承包商與楊景州在水電包商公司會面,楊景州當場比出手勢「120」暗示賄款金額,後續承包商便將50萬元、名酒一起送至楊景州住處,完成賄款交付。
經法院審理,一審時認定水電包商王男明知此行為為行賄,但仍牽線也從中獲利,與楊景州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判刑10年1個月、褫奪公權5年。不過王男不服提上訴,二審遭駁回維持原判,王男又再度上訴至最高法院,並主張未參與金額協商、未碰過現金,也未得利,且僅協助營造商認識課長,應非共同正犯。
對此,最高法院採信王男說詞,認為他未實際參賄款交付,單純介紹雙方認識、未居中傳遞金錢,也未獲得工程回扣,無法認定王男與楊景州具是共犯結構,撤銷原判,發回更審。
更一審時,台南高分院尊重最高院的見解,王男的律師表示,王男僅屬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規定按正犯減輕處罰,再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因自白酌減。因此王男的刑期大幅減為5個月徒刑、褫奪公權1年。合議庭認為,王男雖未得利但也不宜宣告緩刑。
另外同案的承包商因交付賄賂罪,各判處10個月及6個月徒刑,而楊景州因收受賄賂並接受性招待,遭判6年8個月、褫奪公權4年。承包商、楊景州也有上訴至最高法院,但都被駁回定讞,而王男雖然減刑至5個月,但因重罪規定不能易科罰金,只能服勞役,他的官司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