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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陳瑩、伍麗華二階期限到未送件 中選會:逾期即不予受理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中選會表示至31日下午17:30前,為陳瑩、伍麗華2位原民立委罷免案二階連署送件法定期限,至截止無二階連署送件,依法逾期即不予受理。(圖/翻攝畫面)

▲中選會表示至31日下午17:30前,為陳瑩、伍麗華2位原民立委罷免案二階連署送件法定期限,至截止無二階連署送件,依法逾期即不予受理。(圖/翻攝畫面)

中選會今(31)日傍晚指出,經查今下午17:30前,為陳瑩、伍麗華2位原民立委罷免案二階連署送件法定期限,迄該時間截止之前,並未有前述2案二階連署送件至選務機關者;故依公職選罷法規定,未於規定期間內向選舉委員會1次提出,逾期即不予受理。

  

罷免陳瑩(左)、伍麗華(右)二階連署送件法定期限到,仍無二階連署送件,中選會宣布依法逾期即不予受理。(圖/資料照)

▲罷免陳瑩(左)、伍麗華(右)二階連署送件法定期限到,仍無二階連署送件,中選會宣布依法逾期即不予受理。(圖/資料照)

罷免吳思瑤罷團「地動刪瑤」更換領銜人失敗,召集人賴苡任下午表示,他有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訴訟,相對人是中選會主委李進勇,訴訟目的是第二階段連署書是由連署人送件,而不應該限制單一的領銜人。對此,中選會也做出解釋指出,罷免團體與日常生活中的各種團體相同或相似,皆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負責人等。就公職選罷法規定來說,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就是罷免團體法定代表人或法定負責人的意思。

中選會指出,無論是罷免提議送件、連署送件、補提送件等等,依法即由領銜人(或其受託人)為之,自不可能無需領銜人即可提議送件、連署送件、補提送件,何況罷免案提議人方若擬設辦事處者,依法亦應由領銜人申設,或是在罷免依法正式宣告成案後,由選委會舉辦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時,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則有親自到場發表之權利,領銜人若未到場亦無法由其他人替代之,此等皆為現行法律所定。

#大罷免決戰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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