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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准送連署書!賴苡任提行政訴訟開庭 中選會反駁:聲請不適格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賴苡任認為,中選會對於選罷法相關法條規定根本不清楚。(圖/資料畫面)

▲賴苡任認為,中選會對於選罷法相關法條規定根本不清楚。(圖/資料畫面)

「地動刪瑤」罷免民進黨立委吳思瑤案召集人賴苡任,日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暫時狀態處分,請求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賴苡任送交的連署書及連署人名冊。北高行3日開庭,傳喚賴苡任及中選會代表出庭。賴苡任的律師痛批中選會,錯誤解釋選罷法第規定。中選會則反駁,賴苡任的聲請根本不適格。

賴苡任接受媒體在庭外訪問時表示,對於法官的問題,中選會代表支支吾吾,顯見對於法條規定並不了解,而從此案也可看出選罷法的諸多漏洞,讓有心人士可藉機上下其手,希望法官能判准。至於吳思瑤說他是「第一政治癡漢」,賴苡任表示謝謝「政壇第一美魔女」。

庭訊時,賴苡任的律師提出幾項問題,包括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6條第8項之規定「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死亡或經提議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者,由備補領銜人遞補為領銜人,並以一次為限。」遭中選會錯誤解讀。同法第80條第3項規定「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應將連署人名冊正、影本各一份,於第一項規定期間內向選舉委員會一次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也有違憲疑慮。

律師指出,明明依規定,未達連署人2分之1書面同意,領銜人不得隨意下車。但中選會解釋成備補領銜人不得上車,且終止領銜人職務的限制,也被解讀為「無法遞補」的門檻。舉例監察院長陳菊請假,理所當然就由副院長李鴻鈞代理。

而選罷法第80條第3項之規定有違憲之虞,在於二階連署書沒有授權欄位,條文所指「罷免提議人之領銜人」遞交送件,形同將上萬名連署人的意志,交給沒有受到委託,甚至未被知悉的人決定罷免案去留。但罷免權不能被1人綁架。

對於賴苡任律師的說法,中選會反駁,強調賴苡任既不是領銜人,也非提議人,看不出是基於何種法律關係聲請暫時狀態處分,且5月29日的回函僅是針對法律進行解釋,並非行政處分。即便中選會做出不受理之決定,賴苡任仍可提起行政救濟,並無急迫、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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