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蕭宥宸報導

▲蔡男違停被連開罰單,還檢舉民眾是「非常有極端性的有心人士」。(示意圖/資料照)
台中一名蔡姓男子去年深夜將車輛違停在鬧區,4個半小時內就被警方連續開罰兩次。蔡男違規在先竟還不服處罰,質疑違停一次卻要繳兩張罰單,氣得他將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告上法院,還在法庭上大肆批評檢舉民眾,在深夜時分檢舉違停別有用心。結果法官發現蔡男違停在岔路口轉彎處,明顯妨礙人車通行,且警方依規定得連續舉發。因此蔡男被判敗訴,除了900元罰單要乖乖繳,還要額外負擔訴訟費用。
根據判決書指出,蔡男去年把車輛違停在台中市台灣大道一段某交岔路口,從9月17日23時許停到隔天凌晨接近4時。有民眾發現蔡男違停就撥打110向警察報案,員警到場確認違規後立刻開單。但蔡男繳完17日的罰單後,又收到下一張罰單,讓他氣得將台中交通裁決處告上法院。
蔡男向法官哭訴,說他雖然違停,但舉發機關4個半小時開他兩次罰單,認為舉發機關執法過當且太嚴苛。蔡男接著狡辯道,他違停的路口長年來都是機車與行人使用為主,後方是沒有無出口的死巷,只有他跟鄰居近幾年開車進出,認為巷口進出汽車屈指可數,更何況他還是深夜時段違停。
蔡男還將矛頭指向檢舉民眾,質疑檢舉民眾在深夜時段報案,是非常有極端性的有心人士,要求舉發機關不應該助長騷擾檢舉的歪風。
法官查看警方提供的照片等資料後,發現蔡男確實將車輛停在紅線轉彎處,車輛後照鏡收折、無車燈開啟,也沒看見有駕駛人、乘客上下車或裝卸貨物,明顯沒有保持可立即行使的狀態,認定蔡男就是違規停車。且蔡男違停在交岔路口轉彎處,勢必影響駕駛人行車,甚至造成視線死角,與路口車流多寡或時間多晚無關。
此外,根據《道交條例》規定,違規停車每超過2小時,警方得連續舉發,且蔡男兩張罰單都是員警到場開立,不是單純民眾檢舉,也不適用「不得重複舉發」規定。法官因此判蔡男敗訴,罰單900元要乖乖上繳國庫,300元訴訟費用也要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