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莊沛儀/苗栗報導

▲陳女騎車出車禍昏迷,抽血酒精濃度超標。(示意圖/Pixabay)
苗栗一名陳姓女子去年7月間騎車出車禍,由於重傷、陷入昏迷,警方透過醫院抽血檢驗血中酒精濃度判定其酒駕,依規定裁罰1萬5000元罰鍰,並吊扣駕照1年;對此,陳女喊冤,堅稱「自己沒有喝酒」,認為是因急救過程使用含酒精藥品所致。經上訴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原審未調查醫療程序是否影響酒測值,程序有重大瑕疵,因此裁定撤銷原判,發回更審。
判決指出,陳女於2024年7月2日下午17時50分許,騎車行經苗栗縣頭份市時,不慎與路邊貨車發生碰撞,重傷倒地。送醫救治時,由於她口腔受傷嚴重,醫護人員緊急處理局部傷口及各處挫擦傷,局部也有做消毒麻醉清創縫合術之動作(下巴及下唇共縫合32針)。
治療期間,因陳女尚未甦醒,遂由承辦警員報請苗栗地檢署檢察官核可後,於當晚20時44分做抽血檢測,發現其血液酒精濃度達36.8mg/dl(換算吐氣濃度0.18mg/L),超過0.15mg/L標準。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新竹區監理所裁罰1.5萬元、吊扣駕照12個月並須參加道安講習。
陳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始終否認未曾飲酒,遭苗栗地方法院駁回後,陳女持續提上訴,並主張「醫護人員於同日下午8時44分抽血檢驗,那時已處理好傷口,及縫合32針,有注射藥物、麻醉及消毒傷口,是否會影響數值結果。」她也控訴,原審法院未調查醫療因素,甚至未開庭讓她充分陳述,僅憑書面資料就判她敗訴,程序明顯不公。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認為,人體內之酒精濃度必然隨時間經過因代謝作用而遞減,此為眾所週知之經驗法則,但陳女抽血時距車禍已近3小時,數值仍超標,原審未對「是否因醫療用藥導致酒精濃度異常」進行查證,如調閱醫療紀錄、詢問處理警員或相關醫護人員,顯有疏漏;由於該案事證尚未明確,無從直接改判,因此應發回原審,由法院補充調查並重新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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