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秀敏/台北報導

▲立法院三讀通過攸關法庭直播的《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圖/翻攝自國會頻道)
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推動《法院組織法》修法,主張開放法庭直播,儘管法律界多個團體、專家學者提出疑慮,但立法院會今(27)日下午仍處理此案,藍白再度憑藉人數優勢三讀通過。根據三讀條文規定,法律審(最高法院、大法庭)於公開行訴訟的言詞辯論及裁判宣示時所為之錄音、錄影,應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事實審(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所為之錄音、錄影,不予公開播送,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案件時,得於審酌審判程序公平性、程序參與人及他人權益之均衡維護等一切情狀後公開播送。
立法院會今日下午三讀通過民眾黨團提案之《法院組織法》修正案,根據三讀通過條文,訴訟的辯論及裁判的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若應公開的程序,於法庭空間無法容納合理人數時,法院得以科技設備將開庭的聲音、影像傳送至同法院內適當空間之旁聽席公開行之。
三讀條文規定,在法律審部分,最高法院、大法庭於公開行訴訟的言詞辯論及裁判宣示時所為之錄音、錄影,應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造成個人生命、身體、隱私或營業秘密重大損害之虞者,得裁定不予公開播送。
事實審部分,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所為之錄音、錄影,不予公開播送,但審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的案件,得審酌與公共利益的關係、審判程序的公平性、程序參與人及他人權益之均衡維護等一切情狀後,就於公開行訴訟的言詞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所為之錄音、錄影,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

▲立法院三讀通過攸關法庭直播的《法院組織法》修正案,民進黨團表達反對立場。(圖/記者劉秀敏攝影)
三讀條文亦明定,參與訴訟程序者有正當理由確信公開播送其錄音、錄影,有危害其生命、身體、自由、隱私或財產,或是嚴重影響審判之公平性的情形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將其錄音、錄影予以變聲、變像或其他無法直接識別該個人之方式為之。
此外,考量公眾知的權利及審判的公平性權衡,依法以不公開法庭審理之案件、適用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之民事案件、適用簡易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行政訴訟案件、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以及適用家事事件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或商業事件審理法審理的案件,不得公開播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