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盈君/台北報導
去年9月間,台北北投公園公車站,44歲張姓女子在等車時,突然無預警朝7歲男童臉上,灑疑似漂白水等腐蝕性液體,造成男童雙眼灼傷,衣物也遭液體腐蝕,男童與母親當場驚聲尖叫,所幸送醫治療後,雙眼未失明。案經士林地院審理,認定張女構成《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全案可上訴。

▲7歲男童遭潑灑腐蝕性液體。(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回顧案情,去年9月6日下午,張女於北投公園公車站等車,見到男童與母親,張女先上車刷卡後,又再度下車,朝男童臉部噴灑腐蝕性液體,嚇得男童崩潰大叫。張女犯案後並未離去,而是回到公車上就坐,但整個過程都被行車記錄器完整拍下,警方獲報後逮捕張女,並起獲犯案用的噴灑容器。
男童送醫後,院方判定為雙眼化學性灼傷,雖未影響視力,但仍需持續追蹤恢復情況。張女到案後否認犯案,案經林地院審理,法官認為,張女犯後態度不佳,也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綜合監視器等證據,認定張女犯行明確,且毫無悔意。另外,張女對兒童造成身心創傷,依法判處有期徒刑4月,不得易科罰金,但可依法申請以社會勞動替代執行。
三立新聞網提醒您: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
拒絕暴力,請撥打1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