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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富里村長鄧萬華未放棄中國籍遭解職 陸委會:外國籍不得擔任公職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陸委會今(3)日表示,陸委會尊重主管機關內政部對《國籍法》之解釋與相關處置。(圖/資料照)

▲陸委會今(3)日表示,陸委會尊重主管機關內政部對《國籍法》之解釋與相關處置。(圖/資料照)

花蓮富里鄉學田村長鄧萬華8月1日被鄉公所解職,成為全國首名因中國國籍問題遭解職的村長。鄧萬華今(3)日指出,自己拿的是台灣護照、也依法當選,突遭解職將提訴願爭取權益。對此,陸委會表示,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此係基於對國家忠誠義務以及避免義務衝突風險之要求。

原籍中國大陸人民取得台灣身分後,若欲擔任我國民選公職,除「參選資格」有兩岸條例之限制外,其它有關「選舉活動」、「就職、任職、解職」等事項,因兩岸條例沒有規定,故仍須適用我國各有關法令之規定。事實上具有雙重國籍者如欲擔任中華民國民選公職人員,陸委會尊重主管機關內政部對國籍法之解釋與相關處置。

內政部今年1月查核確認全國有5名現任村里長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去函要求鄉鎮市公所依照《國籍法》辦理,鄧萬華是其中之一,並在8月1日被鄉公所解職。鄧萬華今日投書媒體指稱,「中國政府不承認我國國籍制度,根本不會出具『放棄國籍證明』這樣的文件」。她並大酸說,她支持賴清德直接宣布「台灣獨立」。另外,她接受媒體訪時還說,自己拿的是台灣護照、也依法當選,突遭解職將提訴願爭取權益。

對此,陸委會表示,原籍中國大陸人民取得臺灣身分後,若欲擔任我國民選公職,除「參選資格」有兩岸條例之限制外,其它有關「選舉活動」、「就職、任職、解職」等事項,因兩岸條例沒有規定,故仍須適用我國各有關法令之規定。

陸委會並表示,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此係基於對國家忠誠義務以及避免義務衝突風險之要求。事實上具有雙重國籍者如欲擔任中華民國民選公職人員,陸委會尊重主管機關內政部對國籍法之解釋與相關處置。

#花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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