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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親媽「控幼時遭父賣妓院」求免扶養…法院查舊案發現賣女是母判敗訴

社會中心/台東報導

女子控父將她賣到妓女戶,聲請免除扶養父親義務。(示意圖/pixabay)

▲女子控父將她賣到妓女戶,聲請免除扶養父親義務。(示意圖/pixabay)

台東一名老翁(91歲)現居住於台東縣長青老人養護中心,每月養護費用為31800元,扣除補助款後,每月需支出約15000元,繳款之責由具法定扶養義務的子女負擔;不過,老翁其中一名女兒指稱,父親從小就對她打罵,甚至將未成年時的她賣至妓女戶,因此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父親義務。對此,老翁否認,且經查舊案發現賣女兒的是母親,此事與老翁無關,因此判女兒敗訴。

判決書顯示,該名女兒稱,自己約在4歲左右開始,父親即酗酒且不照顧子女,導致子女常常沒有飯吃、未盡扶養義務,只能靠奶奶提供三餐;此外,自己在14至15歲左右,父母親將她賣到妓女戶,後來她成功逃走,後來經鄰居報案,母親因此坐牢。

據判決書,該名女兒稱,自己為中度身障,又是低收入戶,且為單親媽媽,還要扶養2名已成年但仍在就學的兒子,其中次子為身心障礙者,目前連房租都快無法負擔,故依民法第1118條之1之規定,聲請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對於指控,父親表示,因為家境清寒,自己一直忙著賺錢供養一家,4名子女則是交由太太照顧;同時否認賣女行為,辯指是妻子將女兒賣到妓院的,與自己並沒有任何關係。

法院審理期間,該名女兒的姊姊出庭作證,指父親不曾給祖母扶養費,且除小妹外,大姊與二姊也曾被賣掉,認為家中事務都是父親決定,且父親把事都推到媽媽身上,所以媽媽才去坐牢。

然而,法院調閱1987年該起販賣案件的判決與檢方偵查結果,確認父親始終未經起訴,法院認定之販賣事實由母親未經丈夫同意單獨犯下,參與的共犯亦未包括父親,所以他的辯解應堪採信。

法官認為,姊妹的證詞缺乏其他客觀證據支持,僅以「沒看過父親給錢」,並不足以證明父親未盡扶養責任,也無證據顯示父親對女兒有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最終裁定駁回免除扶養義務的聲請,全案可上訴。

#台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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