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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橫勇父保險拒賠?產險、壽險公會:「明知危險而為之」非不保事項

社會中心/蕭宥宸報導

產險、壽險公會表示,已與承保公司確認啟動理賠程序,非報載所述不予理賠。(圖/翻攝畫面)
產險、壽險公會表示,已與承保公司確認啟動理賠程序,非報載所述不予理賠。(圖/翻攝畫面)

高雄市李姓一家5口7月底開車行經南橫公路返家,途中路面因遭連日豪雨淘空,導致車輛不幸墜谷,造成2死3人失聯。有媒體報導指,李父因3度脫困卻爬回現場嘗試拯救妻女,遭保險公司認定「明知危險而為之」,不符合意外險理賠要件。產險、壽險公會今(15)日發出聯合聲明,指出「明知危險而為之」並非傷害險除外責任或不保事項範圍,保險業並無因此不予理賠狀況,報導並非事實。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明:

一、依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2條,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另依該條款第8條列明除外責任,包括故意行為、犯罪、酒駕、戰爭及核子事故等,故如保戶因意外所生之傷害事故,保險公司皆按保單契約條款依約理賠。

二、另有關失蹤三人部分,依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15條失蹤處理約定辦理:「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契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第五條約定先行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退還已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三、稍早已與承保公司確認,李姓保戶為國泰人壽保險公司原住民團險保戶,並已啟動理賠程序,非報載所述不予理賠。

#南橫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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