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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成立卻沒懲處!資深外交官陳家彥性騷女下屬 監察院10:3彈劾通過

記者楊士誼/台北報導

資深外交官陳家彥105年間性騷擾女下屬成立,監察院以10:3票彈劾通過,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圖/記者鄭孟晃攝影)
資深外交官陳家彥105年間性騷擾女下屬成立,監察院以10:3票彈劾通過,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圖/記者鄭孟晃攝影)

監察院今(19)日指出,現任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大使回部辦事、簡任14職等的資深外交官陳家彥,105年間利用公務機會,在飯店趁下屬報告時摟腰、抱至床上壓住上身、擋在房門不讓對方離去等行為,而外交部決議性騷擾成立卻未有任何行政懲處,監院於12日以10:3票通過監察委員紀惠容、范巽綠、葉宜津所提彈劾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指出,被彈劾人陳家彥於105年間利用利用公務上之權勢及機會,在其駐點飯店之外交客房,趁乙女向其報告專案規劃之際,違反乙女的意願,對乙女為摟腰、抱至床上壓住上身、擋在房門欲阻擾乙女離去之行為,為具有性意味之行為,導致乙女感覺被冒犯,實已造成敵意性、脅迫性、冒犯性之工作環境,嚴重影響乙女之人格尊嚴。

監察院調查後,認定陳家彥確有利用公務上之權勢及機會,對乙女性騷擾,外交部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也決議性騷擾成立,惟外交部並未給予任何行政懲處。監察院表示,陳家彥身為外交人員,更位居簡任主管,卻違反乙女意願,對乙女為有性意味之行為,導致乙女感覺被冒犯,形成敵意環境性騷擾,且於監察院詢問時仍否認其有前開行為,應認前揭行政處置不足以維持公務紀律,自有移送懲戒之必要。

監察院認為,陳家彥的性騷擾行為不僅侵犯乙女人格尊嚴,並嚴重影響國家及外交人員之聲譽及形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第7條之規定,情節重大,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有予以懲戒之必要,爰依法提案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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