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台南報導
台南22歲王姓男子,因案遭通緝,閃4個月役期,父親打電話告知他,仍未報到,遭判3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示意圖/資料照)台南22歲王姓男子,屬陸軍常備兵役男,須服4個月役期,但人搬到高雄居住,父親收到徵集令,區公所少3度致電,強調「務必轉告」要按期入營;但王男仍因案遭通緝,未在指定時間內報到,遭依法送辦,法院審理後,將他依妨害徵集罪,處3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22歲王男為台南人,住在高雄,屬陸軍常備兵役男,須服4個月役期,2023年8月31日收到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須在指定時間到
有「實踐部隊」稱號的陸軍步兵第二0三旅步兵第四營報到。
當時台南安定區公所至少3度,致電給王男父親,強調「務必轉告」要按期入營;但到了指定報到時間,王男仍無故未前往報到,迄今已逾入營期限5日以上,導致未能接受常備兵徵集,遭函送偵辦。
偵查期間,王男都坦承犯行,被依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罪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官認為,王男明知役齡男子有依法接受徵集義務,仍因另案通緝,無故逾入營期,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有效管理,且破壞國家對於徵兵制度執行公平性,損及潛在國防動員兵力,地院審理後,將他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妨害徵集罪,處3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