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28)日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明訂職場霸凌定義。(圖/行政院提供)行政院會今(28))通過勞動部擬具的《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這次修法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明訂職場霸凌定義。另也提高發生死亡職災或3人受傷職災時對雇主的刑責,若有死亡職災最高可罰雇主150萬元、刑期上限增至5年。
為強化勞工安全衛生保障,這次《職業安全衛生法》共修正23條,是從102年全文修正以來最大幅度調整。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職業安全衛生法》是保障勞工安全健康的主要法律,本次修正是為因應國際發展趨勢、國內產業現況及社會期待,強化源頭防災、加強承攬管理、增訂職場霸凌防治規範及適度提高罰鍰上限額度等,有助督促事業單位落實職場防災責任、建構更友善的職場環境,展現政府維護勞工權益的決心與承諾。
勞動部表示,過去常見在工程興建階段,部分工程業主及營造廠商為獲取最大利潤而忽略工安投資,且層層轉包導致責任不明,風險多由下包廠商及勞工承擔。為此,本次修法從源頭要求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業主,於交付規劃、設計及施工時,應事前分析潛在危害,採取預防作為並編列安衛費用。
勞動部指出,若工程分別交付不同專業廠商施作,工程業主須指定其中一廠商負統合管理責任,同時,各級承攬人也應配合辦理承攬管理防災措施,並加重其安全管理責任。此外,也增列工作場所、設備出租(借)者之危害告知責任,以及明定特定機械操作人員、自營作業者等防災職責。
這次修法另一重點為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明確職場霸凌定義,即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同時,也要求事業單位應依其規模訂定不同的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強化內部申訴、調查及處理機制,與提供申訴人協助及保護措施,並應向主管機關通報,同時明定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勞工可向外部提起申訴的處理機制及相關罰則等。
為有效遏止不法行為,修法也提高針對雇主違規的刑事罰刑期、罰金及行政罰鍰上限額度。以刑事責任來說,若發生死亡職災,刑期上限由3年提升至5年,罰金上限由30萬元提高為150萬元;針對發生3人受傷職災,刑期上限由1年增至3年,罰金上限也由18萬元提高至100萬元。以行政罰來說,若雇主違反安全設施,罰鍰上限由30萬元增至150萬元;違反管理措施的罰鍰上限則由15萬元提升至7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