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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戰科技執法?狂飆「111km」超速41公里!扣牌+罰1.2萬…求撤單遭打臉

記者陳弘逸/高雄報導

嘉義劉姓男子高速行駛111公里,因超速41公里,需繳1萬2000元罰鍰,扣汽牌6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示意圖/資料照)
嘉義劉姓男子高速行駛111公里,因超速41公里,需繳1萬2000元罰鍰,扣汽牌6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示意圖/資料照)

嘉義劉姓男子去年開車行經限速70公里的路段,卻高速行駛111公里,遭員警取締;因超速41公里,需繳1萬2000元罰鍰,扣汽牌6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劉男不服提起上訴,但法官綜合相關證據,認為舉發程序並無違誤,應予以駁回,且須負擔訴300元訟費,可上訴。

判決指出,劉男2024年6月11日下午5時14分許,開車行經嘉義縣水上鄉台一線273.3公里往南路段,遭員警以移動式雷達測速儀器測得超速,認有「經雷達測速行速111公里,限速70公里,超速41公里」。

根據法規,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1項2款,行速超過41公里,予扣汽牌6個月並開立1萬2000元罰鍰,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劉男認為,當時員警拍攝時間,距離超速取締時間,超過1個小時之久,且被拍的照片,地面完全沒有下雨痕跡,懷疑照片真實性;且警方未派員在「警52」標誌旁看顧,他車迴轉時,也會造成標誌擋住,無法看到,因此不服遭開罰,提起行政訴訟。

綜合相關證據,取締當天路上有部分水痕,因豔陽高照,加上氣溫炎熱,柏油路快乾性質,因此拍攝時,地面已無明顯水痕現場情境相符;此外,駕駛視線可動態前進,行經「警52」標誌擺放處前,仍可清楚、完整目撃該處標誌、標線一情。

此外,警方所持有的測速儀有通過檢定合格,取締當時也在效期內,因此,舉發程序,並無違誤之處;審理後,法官認劉男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且須負擔訴300元訟費,可上訴。

#嘉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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