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陳慈鈴報導
一名駕駛主張行人示意先行,才通過路口,法院調閱現場畫面駁回其請求。(示意圖/資料照)一名高雄的駕駛主張,在行經路口時,行人舉手示意先行,豈料在他通過後仍被依「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遭到舉發。對此,駕駛不服裁決,提起行政訴訟,如今遭到法院駁回,原因也曝光了。
判決書指出,一名自用小客車駕駛於民國113年9月26日12時33分許,行經高雄市鳳山區文衡路與青年路二段路口,結果被警方以有「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違規逕行舉發,並於同年11月5日移送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處理。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6000元,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但駕駛不服裁決,主張行人站在起點處很久都沒有往前動,按喇叭後,經行人左手朝下,往前揮動,示意他通過才通行。經法院當庭勘驗採證影像後,發現駕駛當時正在路口處右轉,尚未進入行人穿越道前,已有1行人邁開步伐在行人穿越道上行走。行人穿越道的號誌顯示為綠燈。雙方之間無任何障礙物遮擋視線,駕駛持續右轉。全程中,可見行人雙手緊握帽緣,無揮手示意駕駛先行的舉動等節。
因此,法院認定,駕駛尚未進入行人穿越道前,行人即已站在行人穿越道上,且持續有邁開步伐行走情形。再加上當時雙方之間並無視線遭遮蔽,認定駕駛應可清楚看見該行人行走方向。況且,駕駛也表示有看見行人站在行人穿越道上,卻未減速,持續駕車前行,進入行人穿越道時,與行人間相距約2個枕木紋及1個間隔寬距離(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5條第1項規定,2個枕木紋及1個枕木紋間隔距離約120公分至160公分),顯有於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違規行為無誤。針對駕駛主張行人示意駕駛先行的舉動,不予採信,駁回其請求。
不良行為,請勿模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