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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警衝家暴現場撞飛女騎士!請求414萬國賠僅判74萬元…法官這麼說

社會中心/洪正達報導

林女未避讓警車肇責佔6成、楊姓員警未注意車前狀況肇責佔4成,兩相權衡後,最後林女獲國賠74萬多元。(圖/GoogleMaps)
林女未避讓警車肇責佔6成、楊姓員警未注意車前狀況肇責佔4成,兩相權衡後,最後林女獲國賠74萬多元。(圖/GoogleMaps)

屏東市自由路與勝利東路交叉路口2023年2月5日晚間發生一起車禍,屏東分局楊姓員警當時駕駛巡邏車執行勤務,已開啟閃光燈及警報器,沒想到卻在路口與林姓機車騎士(46歲)發生車禍,林女也因此要換上人工髖關節,還要治療休養一年,她事後請求國賠414多萬元,但屏東地院認為此次車禍林女要負6成責任,警方要負4成責任,因此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楊員拘役45天、宣告緩刑2年;另屏東縣警局要賠償林女74萬2382元。

判決指出,楊員當時受指派支援一起家暴案件,並於趕赴現場途中鳴笛閃燈,並於勝利東路上逆向行駛,正巧與綠燈中騎機車的林女撞上,造成林女髖關節骨折且肢體多處擦挫傷,預後必須置換人工髖關節以及養病1年,林女因此提出國賠,要求工作損失142萬、減少勞動力132萬、精神賠償140萬、總共414萬多元。

法官則認為,警方巡邏車進行緊急任務時,其他車輛應避讓,因此這起車禍林女為車禍主因,但警車進入入口時未注意行進中的來車,為車禍次因,在過失責任上林女應負6成、楊員則為4成,由於過失傷害已判刑,國賠部分則包含醫療及工作損失等108萬元、勞動力減損61萬元、精神賠償30萬,共計199萬多元,依比例扣除車輛損失後,警方須賠償74萬23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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