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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宮逼問細節!帶人夫同事回家過夜 小三:軟掉次數比較多

記者楊忠翰/屏東報導

蘇女偷吃公司已婚男同事遭判賠20萬元。(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蘇女偷吃公司已婚男同事遭判賠20萬元。(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屏東縣1名謝姓男子,先前外遇蘇姓女同事,2人多次在租屋處過夜,並進一步發生性行為,鄧姓妻子發現2人姦情,憤而提告求償近80萬元;蘇女辯稱,她被謝男追求、僅敷衍對方幾句話,但法官勘驗對話紀錄後發現,蘇女提及「他有軟掉過」、「一次兩次而已」等字句,認定雙方有不正常關係,遂判蘇女應賠償20萬元。

鄧女主張,她與丈夫結婚13年,2人育有2名子女,並任職於同一家公司。蘇女明知丈夫已婚,仍在同事面前與丈夫牽手,還多次帶丈夫回租屋處過夜,甚至發生性行為。

鄧女認為,蘇女嚴重侵犯她的配偶權,而且對方與丈夫的不正常關係,導致自己罹患憂鬱症及恐慌症,無法承受高強度工作,最後被迫留職停薪8個月,總計損失約29萬6千元,遂合併請求賠償近80萬元。

蘇女辯稱,雖然她知道謝男已婚,但兩人並無不正常交往關係,而且是謝男主動追求她,她多次敷衍回應謝男,無法證明2人有親密行為。

法官勘驗對話紀錄後發現,鄧女詢問「10月7號他去你家過夜?」,蘇女回說:「他有去一次」,鄧女又問:「你跟他做的這幾次,真的像他說的都沒出來嗎?」,蘇女則回:「他有軟掉過」,鄧女又問:「也有做出來過?」,蘇女回覆:「一次兩次而已」

法官認為,對話內容足以證明謝男與蘇女發生過性行為,蘇女供述顯屬無據;至於鄧女主張的工作損失部分,診斷證明書僅顯示鄧女暫時無法應付高強度工作,並非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而且作業員工作內容為機械性重複操作,與高強度工作不符,損害與侵權行為之間,亦欠缺因果關係,因此不予採認,僅判蘇女應賠償20萬元,其餘請求全數駁回。

#配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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