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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熱菸還沒開賣「超商APP先上架」!衛生局出手了:最高罰2500萬

記者蔣季容/台北報導

國健署日前通過美國、日本2家加熱菸業者、共14個品項與4款組合元件可以上市。(圖/資料照)
國健署日前通過美國、日本2家加熱菸業者、共14個品項與4款組合元件可以上市。(圖/資料照)

衛福部國健署日前通過美國、日本2家加熱菸業者、共14個品項與4款組合元件可以上市,最快10月下旬販售。但實體通路還沒開賣,近日卻傳出國內有某家超商已在其APP上架相關產品跟標價。對此,台北市衛生局今(15)日表示,某超商涉嫌違法廣告加熱式菸品及組合元件,最高可處新台幣2500萬元罰鍰。

北市政府衛生局說明,近日接獲民眾檢舉,某超商APP違法廣告加熱式菸品及組合元件之多種品項價格等資訊,衛生局將依菸害防制法調查,釐清責任歸屬,最高可處製造、輸入業者新台幣2500萬元罰鍰,處販售菸品業者新台幣50萬元罰鍰。

衛生局指出,國健署7月底宣布有條件通過美國、日本2家加熱菸業者,共14項產品與4款組合元件可上市販售,並於9月陸續完成上市前文件核定,2家業者分別自10月11日及10月19日起核准上市。惟某超商在上市生效前,違法刊登廣告加熱式菸品及組合元件之販售資訊,此舉涉嫌違反菸害防制法規定。衛生局提醒,即使加熱式菸品及組合元件「已獲核准上市」,依菸害防制法規定,仍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廣告或促銷行為。衛生局已發函請超商陳述意見,將視調查結果儘速依法處辦。

根據菸害防制法第12條第1款規定,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其促銷或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一、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電子訊號、電腦網路、報紙、雜誌、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他文字、圖畫、物品或電磁紀錄物宣傳。同法第28條規定,菸品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第12條各款促銷或廣告方式規定之一者,處新台幣50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同法第34條規定,菸品製造業、菸品輸入業、廣告業、傳播媒體業者或廣告委託人以外之人,違反第12條各款促銷或廣告方式規定之一者,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衛生局呼籲,各業者應確實遵守相關規範,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所有菸品之促銷、廣告,違者皆依法處辦。同時提醒加熱菸絕非「無害」產品,其含有尼古丁與多種有害物質,與傳統紙菸皆為成癮性菸品,應拒絕接觸及使用。衛生局已結合國健署及台北市合約戒菸服務醫事機構,持續提供戒菸藥物治療、衛教諮詢及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等多元便利戒菸管道,相關訊息可至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官網「菸害防制專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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