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中心/師瑞德報導
玉山金收購三商壽案爆程序爭議,未經董事會即談定出價、公告又慢半拍,引發市場與監管關注。證交所強調資訊揭露應由公司主動執行,非等媒體披露才補救。金管會則表示,若查有違規,最高可處500萬元罰鍰,並重申公司治理不可虛設。(圖/翻攝自玉山銀行網站)三商美邦人壽出售案引發市場高度關注,在「雙龍搶親」的競局下,原本聲勢看俏的中信金最終落馬,傳出由玉山金控出高價搶下「新娘」。不過,令人訝異的是,重訊公告順序卻顛倒了:中信金早早在董事會通過後即公告落選,玉山金卻在市場消息滿天飛、股價於10月27日暴跌近8%後,才在晚間低調公告「澄清媒體報導」,而作為交易主體之一的三商壽,則直到28日才發出正式公告,資訊披露時點引發市場廣泛討論。
對於公告時機是否延遲,以及董事會是否依法授權的程序爭議,金管會28日召開記者會進行回應,證期局、銀行局與保險局三單位皆到場說明立場與現行規範。
重大訊息揭露程序明確 時點應由公司判斷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黃厚銘表示,依據《證券交易法》及《重大訊息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定,當上市櫃公司發生可能影響股東權益或股價之重大事項,如合併、收購或股份讓與等,且已達「事實發生日」標準,公司應於次一營業日開盤前兩小時內主動公告。
「這不是可選擇的義務,而是明文規定,」黃厚銘強調。他指出,何謂「事實發生日」?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四條定義,只要已經有董事會決議、或確定交易對象與金額,就構成應公告的時點。「不能等到市場反應出來才公告,更不能因為媒體報導後才被動回應,這樣會損害資訊公平性。」
黃厚銘進一步轉述,證交所於27日注意到媒體已有相關報導,為避免資訊不對稱及影響投資人判斷,主動督導玉山金發布澄清重訊。他指出:「這是證交所在保護市場秩序下的職權行使,但公司本身有首要義務應該主動揭露。」
媒體質疑監理太慢:資訊延遲已致市場波動
記者會現場媒體質疑,早在10月23日週四起,市面上就有明確報導指出玉山金已獲優先議價權,甚至已有法人間傳聞透露出具體金額,為何證交所與金管會直到27日才啟動督導,是否已錯過最佳時機,導致市場提前反應、玉山金股價暴跌,三商壽則一度亮燈漲停。
對此,黃厚銘回應:「媒體報導是否屬實、是否與事實發生日一致,都需進一步查證。若證實公司未依規定揭露,證交所有權依契約對該公司處以3萬元至500萬元不等之違約金。」
授權程序成爭點 金控是否須董事會同意?
除了揭露時機問題,另一個備受關注的焦點,是金控公司是否可在未經董事會授權下,對外進行具有法律效力的交易洽談,包含發出 binding offer(具法律拘束力之報價)。媒體質疑:「如果董事會沒開會授權,總經理就能自己決定?這樣對投資人公平嗎?」
對此,銀行局副局長張嘉魁表示,這類屬於重大投資行為,原則上應回歸公司治理架構處理。「董事會是否需事前授權,或是否能事後追認,要看公司章程、內部規範與實務慣例。依目前法令,並未明訂每一筆交易都需事前董事會決議。」
但他也坦言,若未來業者正式向金管會提出申請,主管機關將逐案檢視其內部決策程序是否合規,「包括是否有經授權、是否符合公司法、保險法或金融控股公司法相關規範。」
金管會未收到申請 難就個案評論
金管會保險局局長古坤榮亦表示,截至10月28日為止,尚未收到三商壽方面針對出售案的任何申請文件,因此無從針對具體個案進行評論或審核。張嘉魁強調:「我們不評論個案,但強調制度面。日後如有申請,保險局會依規查核交易程序是否合乎內部規範。」
面對媒體質疑「監理機關應更積極」,張嘉魁回應:「我們不會也不能預設交易是否完成,在公司未提出正式文件前,依法只能依照既定流程辦理,不宜過早介入評斷。」
外資調節、資訊疑雲 市場已做出反應
雖然官方尚未收到正式申請,但市場早已出現劇烈反應。根據證交所資料,10月28日外資單日賣超玉山金逾7.2萬張,高居賣超排行榜第一,反映出市場對該案資訊落差與時效性的疑慮。對照之下,三商壽則一度漲停,顯見市場已提前解讀併購結果。
有分析師指出:「一方公告、一方沈默,導致資訊不對稱,對投資人並不公平。」
金管會與證交所皆強調,制度已有明確規範,關鍵在於公司是否落實執行。黃厚銘指出:「制度設計讓公司有義務依規公告,監理單位並非主動『管控』每一案,而是事後查核與補正,否則就變成政府干預企業經營。」
不過,也有市場人士認為,在目前市場高波動、併購頻繁的背景下,是否應考慮針對金控及金融機構的重大投資交易,進一步明文化董事會授權規定與揭露門檻,以提升資訊透明度與治理標準,值得後續討論。
玉山金收購三商壽案爆程序爭議,未經董事會即談定出價、公告又慢半拍,引發市場與監管關注。證交所強調資訊揭露應由公司主動執行,非等媒體披露才補救。金管會則表示,若查有違規,最高可處500萬元罰鍰,並重申公司治理不可虛設。(圖/記者師瑞德攝影)三立新聞網提醒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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