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靚緯/彰化報導
彰化陳姓女子被指控提供8張提款卡給詐團,導致22人遭詐騙,法官審理發現陳女也是受害人,最終判決無罪。(圖/翻攝Google Map)彰化一名陳姓女子聽信一名「香港網友」表示要來台找她旅遊,竟依照指示將名下8個銀行的提款卡寄出,導致被詐團利用詐騙22人,得手136萬元,事後陳女遭被害人聯合提告,但她否認是詐團幫兇。法官審理,陳女指稱因寄出提款卡,自己帳戶存款5萬多被提領一空,也是詐騙受害者,最終以「欠缺犯罪故意」判決無罪。
判決書指出,42歲的陳姓女子去年9月期間透過通訊軟體認識一名自稱香港人的陳姓男子,兩人互有好感,9月9日陳男佯稱想來台見面一起旅遊,但需要台灣帳戶匯款,陳女不疑有他立刻提供銀行帳號,不久對方傳送已匯款20萬港幣的造假截圖取信陳女。
接著詐團派一名冒充「台灣金管會官員黃天牧」與陳女連繫,聲稱其帳戶未開通「多幣種收付款」功能,款項將被凍結,要求她提供更多帳戶驗證。在詐團層層話術誘導下,陳女陸續將8家銀行的提款卡以交貨便寄出,並提供密碼,直到9月13日,她多次詢問香港陳男的退款進度卻被封鎖,才驚覺受騙報案。
檢察官認為陳女無正當理由提供供3個以上的銀行帳戶,形同協助洗錢,依《洗錢防制法》起訴。但法院調查發現,陳女在寄出提款卡前,兩間銀行帳戶的錢共5萬7千多元,全數遭詐團盜領,法官認為,這5萬7千多元對陳女來說並非一筆小數目,若她知道帳號將被非法使用,理應在寄出卡片前把存款領光,不可能任由詐團盜領,且她事後積極向陳男要求返還提款卡,顯見從頭到尾都沒想到自己在從事詐騙,主觀上「欠缺犯罪故意」。
法官進一步指出,《洗錢防制法》的處罰前提是行為人主觀上須明知、故意協助掩飾犯罪所得,一般申請貸款或找工作,只要給「帳號」就能進行匯款,不可能要交出整個帳戶或提款卡,陳女因受騙才做出交出8張提款卡、不符常理的行為,雖作法輕率,但現今詐騙手法縝密,就算有社會歷練者也難防,加上其帳戶內存款被盜領,顯示陳女也是受害人,加上全案檢察官未能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證明犯罪意圖,因此判決無罪。彰化地檢署表示,將在收到判決書後研議是否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