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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澎湖地院「占有鄰地」遭求償330萬 遭法官判自己人「敗訴」

社會中心/洪正達報導

澎湖地院開庭後認為占地事實存在,因此要對莊婦賠償。(圖/翻攝GoogleMaps)
澎湖地院開庭後認為占地事實存在,因此要對莊婦賠償。(圖/翻攝GoogleMaps)

澎湖地方法院在現地啟用將近50年,但2008年被一名莊姓婦人指控法官宿舍占用鄰地7.2坪,因此向法院提告返還不當得利330萬元,但澎湖地院審理後認為莊婦依法只有5年的求償權,因此判自己敗訴要賠償4萬3千元租金,但地院不服,全案還在上訴高雄高分院中。

莊婦主張,她於2008年6月19日取得澎湖縣馬公市馬公段64地號土地。卻於2024年1月16日收到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文件,才知道自己取的土地上,有22.84平方公尺遭到澎湖地院法官宿舍占用,因此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澎湖地院要歸還土地,後來改回返還不當得利,因此必須於2008年6月19日日起起算,按市價每坪32700元計算後,地院要給付330萬元租金。

但院方則表示,1975、1976年間向縣府聲請興建法院及法官宿舍,基於信任並未對當時的勘測結果提出任何異議,因此並非占用,認為莊婦請求金額已經違反土地規定安全額上限。

法官調查,法官宿舍的確占用莊婦用22.84平方公尺土地,但從早年的建物丈量結果、建照、使照、平面設計文見圖後,認為法院本身並無故意或過失佔用土地,且莊婦求償權依法最多能溯及5年,因此依土地法中「租金以不超過年息10%為限」,判決地院敗訴,應付4萬3千元給莊婦較為合理,但地院則不服判決,正在上訴高雄高分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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