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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配村長解職訴願逆轉 內政部:處分於法有據,地方政府無另行解釋空間

記者林瑞恩/台北報導

內政部最新回應中配村長爭議。(圖/資料照)
內政部最新回應中配村長爭議。(圖/資料照)

來自中國四川個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前村長鄧萬華與台灣籍男性結婚,來台28年育有三子,2022年當選村長,雖放棄了中國戶籍,但在未明確放棄中國國籍的情況下,疑涉違反國籍法,遭解職村長職務。不過鄧萬華主張自己來台已久,持有台灣護照也是依法當選,因此提出訴願,今(14)日結果大逆轉,花蓮縣府訴願委員會決議撤銷原處分。針對這起案例,內政部晚間最新表明立場「未放棄中華民國以外國籍之村里長應依法予以解職」,解職處分於法有據,地方政府無另行解釋空間。

提及鄧萬華國籍爭議,內政部表示,我國國民擔任公職者即肩負國家忠誠義務,國籍法第20條已明文規定民選公職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之國籍,並於就職之日1年內完成放棄並提出佐證資料。對未辦理者,權責機關均應依法辦理解職事宜。

內政部詳細說明道,該部自知悉該訴願案提出時,已多次聯繫富里鄉公所及縣府民政處瞭解訴願進度;自該案訴願決定後,再次聯繫富里鄉公所洽取決定書未果,該訴願決定書迄今亦未公開,該部無法確知縣府撤銷解職處分之理由及依據。基於該部為國籍法之主管機關,兩岸條例主管機關為陸委會,該部及陸委會均已屢次明白解釋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原中國籍之村里長如於國籍法規定期限未能提出放棄中華民國以外國籍之證明文件,各該公所即應依國籍法規定解職。地方政府應依法律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解釋辦理,並無地方另行解釋之空間。

內政部指出,有關原中國籍民選公職人員解職案,行政院已有訴願決定前例,基於註銷戶籍與喪失國籍係屬二事,原中國籍人士在未喪失原國籍前,仍持續享有及負擔作為該國國民之權利義務,其取得我國國民身分後擔任公職,將同時負有向我國及中國效忠之義務,造成忠誠義務衝突,解職處分於法有據。

內政部重申,為貫徹法治國精神,並堅守民選公職人員肩負國家忠誠義務之基本原則,將再行文富里鄉公所應依國籍法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解釋辦理解職。

#花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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