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長劉世芳表示,國籍法第20條規定,擔任民選公職,1年內要放棄中華民國國籍外的其他國籍,這個沒有解釋的空間。(圖/翻攝畫面)原任花蓮村長的中配鄧萬華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問題被解職,她向花蓮縣政府提起訴願,訴願委員會日前決議撤銷原處分。內政部長劉世芳今天表示,國籍法第20條規定,擔任民選公職,1年內要放棄中華民國國籍外的其他國籍,這個沒有解釋的空間。
行政院長卓榮泰今天率領行政院相關部會首長就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進行報告並備質詢,劉世芳會前受訪時做上述表示。
鄧萬華原任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長,因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於8月1日被解職,鄧萬華不服向花蓮縣政府提起訴願,花縣府訴願審議委員會10月29日審議後決議撤銷原處分。
劉世芳說,到目前為止,內政部還沒有收到花蓮縣政府,或者包括富里鄉公所這次訴願的決定書,決定書的內容,無從查考,會請內政部同仁到地方政府了解狀況。
劉世芳表示,國籍法解釋的主管機關在內政部,根據國籍法第20條,民選公職當選者,在1年之內要放棄中華民國國籍以外的他國國籍,內政部是根據這樣的法律規定,要求地方縣政府一定要按照這樣的規定來處理解職。
劉世芳也說,按照目前憲法,大家可以去看一下,國籍法的限制還是一樣,擔任民選公職,在中華民國國籍以外的其他國籍一律要放棄,這個沒有解釋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