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
聽新聞
0:00 0:00

機車族注意!裝「這1物」當心被開罰900元

社會中心/劉宇鈞報導

女騎士將機車車頭兩側的反光標誌改成會自行發亮的燈飾遭到開罰。(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
女騎士將機車車頭兩側的反光標誌改成會自行發亮的燈飾遭到開罰。(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

高雄一名女機車騎士為了提升夜間行車安全,將機車車頭兩側的反光標誌改成會自行發亮的燈飾,遭警方認定是「擅自變更原規格設備」,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舉發後,遭到開罰900元。女騎士不服,主張改裝是為了讓車輛更顯眼、燈色也符合規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改裝後已喪失反光標誌原有功能,且可能影響其他用路人判斷,最後判決女騎士敗訴,維持原裁罰。

判決書指出,該名女騎士騎乘機車,於今年(民國114年)5月14日晚上10時33分許,行經高雄市楠梓區高楠公路與高楠公路1003巷口時,遭員警攔查;警方發現,該車車頭左右兩側的反光標誌會自行發亮,和原本僅靠外界光線反射的反光片不同,認為已「擅自變更原規格設備」舉發。女騎士事後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及相關裁罰基準開罰900元,因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

女騎士在訴訟中表示,原本機車側邊的反光片在夜間不夠明顯,為了安全才改裝成橙色恆亮燈光,顏色也符合相關規定,且無論是反光或發光,目的都是讓其他用路人更容易注意到車輛,並沒有違反法律所要達成的交通安全目的。

交通局則答辯指出,原廠車頭兩側僅裝設橙色圓形反光標誌,並沒有橢圓形橙色燈飾;女騎士改裝後的橙色燈光亮度明顯較強,與原有反光片不同,恐讓其他駕駛在判斷車輛位置及行進狀態時產生混淆,足見已自行變更原規格設備,影響行車安全。

法院在判決中引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之2及其附件「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指出機車側方非三角形反光標誌的功能,是利用光線反射原理,讓車輛在被其他光源照射時產生反光,以輔助顯示車輛位置、提高行車安全。該檢驗規定由交通部會同行政機關訂定,並未逾越《處罰條例》授權範圍,屬可援用的法規依據。

法官並調閱員警職務報告、現場舉發照片、車輛安全審驗中心審驗資料等,認定女騎士所騎機車在出廠審驗時,車頭左右側的反光標誌在無光線照射時並不發亮,但實際查獲畫面中,側邊標誌呈現自體發光狀態,且女騎士也在陳述中承認有變更側邊反光標誌的行為,因此認定確有改裝事實。

法院進一步指出,女騎士將原本應具反光功能的側邊標誌改為恆亮燈光,亮度與頭燈、尾燈相當,顯示該裝置已不再是單純的反光標誌,而是燈光設備。其恆亮的橙色燈光與自然反光效果不同,可能造成其他用路人刺眼、眩目,與原本僅以柔和反光顯示車輛位置的設計目的有別,客觀上增加其他用路人對於車輛位置與行進狀態發生混淆與誤判的風險,進而影響行車安全。

法官認為,女騎士持有駕駛執照,對車輛設備改裝與相關規定應有基本認識,仍未注意到改裝行為可能違規,主觀上至少具有過失;其行為已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所規範「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的要件,高市府依最低額度裁罰900元,並無違法或裁量逾越情形。

#機車

CH54三立新聞台直播
大數據推薦
熱銷商品
頻道推薦
直播✦活動
三立新聞網三立新聞網為了提供更好的閱讀內容,我們使用相關網站技術來改善使用者體驗,也尊重用戶的隱私權,特別提出聲明。
了解最新隱私權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