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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戀7年修成正果?台男婚後生病 越妻得知秒斷聯拒來台慘被休

社會中心/桃園報導

男子婚後生病需人照料,但其越南妻卻秒「人間蒸發」,讓男子心痛提離婚。(示意圖,非當事者/pexels)
男子婚後生病需人照料,但其越南妻卻秒「人間蒸發」,讓男子心痛提離婚。(示意圖,非當事者/pexels)

桃園一名男子與越南籍女子相戀多年,終於在2024年修成正果登記結婚。豈料該男婚後不久身體出現狀況,越籍妻子得知其生病後,竟拒絕來台共同生活,甚至對丈夫不聞不問、全面斷絕聯繫。男子苦等無果,認為遭惡意遺棄訴請離婚。法院審理後,認定女方行為已構成惡意遺棄,判准2人離婚。

判決書指出,男子與該名越南籍女子早在2017、2018年間便已相識,2人經過長達6、7年的愛情長跑,決定共結連理。雙方先於2024年5月4日在越南完成結婚登記,隨後於同年9月30日在台灣辦理登記。依據雙方約定,越妻應在手續完成後來台與陳男同住,共組家庭。

然而,造化弄人,男子在婚後數月身體健康亮起紅燈,急需治療與照顧。豈料遠在越南的妻子得知老公生病後,態度180度大轉變,不僅反悔不願來台履行同居義務,更刻意切斷所有聯繫管道,對丈夫的病情完全不聞不問。人夫在病痛與心碎的雙重打擊下,認為這段婚姻已名存實亡,憤而向法院訴請離婚。

法院審理期間,經調查入出境資料,確認該名越籍女子婚後確實從未入境台灣。法院也向其越南住所寄發開庭通知與起訴狀繕本,確認女方已收受文件,但她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辯論,也未提出任何書狀說明。法官審酌後認為,夫妻負有同居義務,女方得知丈夫生病後拒絕來台且斷聯,客觀上違背同居義務,主觀上亦有拒絕同居之意,顯係「惡意遺棄」且在繼續狀態中。

最終,法院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認定男子訴請離婚有理,判決准許雙方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結束這段有名無實的跨國婚姻。

#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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