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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通緝犯泰國遭槍殺!國民法官首件境外殺人案二審宣判 撤銷發回更審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周昱帆(後)是全案唯一返台落網的共犯,也是國民法官首件審理的境外殺人案,二審高院撤銷發回。(資料照/記者楊佩琪攝)
▲周昱帆(後)是全案唯一返台落網的共犯,也是國民法官首件審理的境外殺人案,二審高院撤銷發回。(資料照/記者楊佩琪攝)

台籍通緝犯石茂強在泰國遭槍殺命案,被泰國警方列為共犯的24歲男子周昱帆搭機逃回台灣被逮,台北地檢署依殺人罪提起公訴,由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審理,也成了國民法官首件境外殺人案。一審周男被判刑7年,高等法院二審30日宣判,認判決有瑕疵,撤銷發回北院更審。

高院撤銷發回理由包括,原判決認定之事實有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之處。死者遭台籍主嫌王綋騰第1槍射殺倒地後,仍在掙扎、呼救,並未立即發生死亡結果,因此周昱帆表示不清楚死者何部位遭槍擊。但原判決僅以死者於第1槍後倒地就認周男主觀上認為死亡結果已不可避免,並未依憑案發時情狀為整體觀察判斷。

另原判決認周男協助取槍、遞槍只是縮短王綋騰自行取槍的距離與時間,死者死亡結果無可避免,進而認定周男行為並非不可或缺,與主觀上亦無讓死者趕快死亡之意,難認與經驗法則相符。

再者,周男接獲王綋騰指示上樓取槍再下樓返回死者所在位置,本需經過相當時間,原判決指周男有「消極抵抗」行為,亦有疑義。

至於周男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高院認為,起訴書已記載槍枝放置位子在周男房間,及其後由周男再度取槍交給王綋騰等事實。檢察官並於原審審理中,主張周男犯持有具殺傷力非制式手槍罪,與所涉殺人罪為裁判上一罪關係。但原判決就此未置一詞,已有請求事項未予判決之誤,檢察官上訴意旨認原判決違法,並非無理由,且違法情形影響罪責、科刑事實認定,因此高院無從自為判決,應撤銷發回更審。

全案起於因槍砲、強盜等多項刑事案件被通緝,44歲綽號「少爺」的台灣籍男子石茂強,2025年2月間在泰國被發現遭人行刑式槍擊殺害,棄屍在泰國蘇凡納布國際機場附近一間廢棄餐廳。泰國警方展開調查,鎖定5名嫌犯,包括1名泰國籍女子、4名台灣籍男子,其中包括周昱帆、王綋騰。

犯案後王男便與泰國籍女友等人逃往柬埔寨,周男則於2月27日搭機回台。刑事局接獲消息,旋即前往機場帶人。經查王綋騰和泰國籍女友、國中同學許峯源、男子林廣源一起經營大麻店,周昱帆是員工。因與死者石茂強有糾紛,雙方一言不合,王綋騰持槍朝石男太陽穴射擊,造成石男當場倒地,但仍掙扎呼吸。避免石男大聲呼救恐驚動附近住戶,王綋騰指示周男把槍再拿出來,朝石男左後腦射擊2槍,石男當場死亡。

#通緝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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